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區域建設用海規劃編制與實施,促進海域資源集約節約利用,推進海洋生態文明建設,根據《海域使用管理法》、《海洋環境保護法》、《關于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等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區域建設用海規劃(以下簡稱“規劃”)是地方人民政府為科學配置和有效利用海域資源,對一定時期內需要連片開發的特定海域進行的用海總體布局和計劃安排,主要用于發展臨海工業、港口開發、濱海旅游和濱海城鎮建設。
第三條 規劃審批為政府內部審批事項。
縣級或地市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規劃的編制與實施。
省級海洋主管部門負責規劃編制指導、初審及監督檢查。
國家海洋局負責規劃的審批與監管,國家海洋局各分局負責對規劃的實施和監督檢查情況進行督察。
第四條 規劃期限為5年,應根據海域自然條件和經濟社會發展實際需求合理確定用海面積,原則上不超過10平方公里,實行整體規劃、整體論證、整體審批。
規劃區內所有用海活動要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權,辦理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核準文件后方可實施。
第五條 每個縣(市)在同一時期原則上只能編制一個規劃。已批準的規劃未達到實施要求的,不得申請新的規劃。
建設項目用海應優先在規劃范圍內安排。除重大建設項目、軍事用海,以及防災減災、漁港、生態建設等重大民生工程用海外,一般不得在規劃范圍外選址。
第二章 規劃編制
第六條 規劃編制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規劃銜接原則。符合海洋主體功能區規劃、海洋功能區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城鄉建設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海洋經濟發展規劃、海洋環境保護規劃、產業規劃等相關規劃相銜接;
(二)陸海統籌原則。充分考慮海陸開發現狀、海洋資源稟賦、海洋環境容量和海洋災害風險,結合區域發展戰略定位,促進沿海地區產業集聚、產業升級和產城融合發展;
(三)生態優先原則。全面落實海洋生態文明建設要求,并貫穿于規劃實施全過程,合理布局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切實保護海洋生態環境,嚴格落實生態保護與治理修復措施,保障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
(四)集約節約原則。以加快轉變海洋經濟發展方式為目標,引導海洋產業優化布局和集中適度規模開發,合理控制各類建設用海規模,最大限度減少海域和海岸線資源消耗,提高資源利用效率。
第七條 規劃選址應嚴格執行生態紅線制度。
禁止占用重點海灣、海洋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及緩沖區、海洋特別保護區的重點保護區及預留區、重點河口區域、重要濱海濕地區域、重要砂質岸線及沙源保護海域、優質景觀岸線、經濟生物的自然產卵場、繁殖場、索餌場、重要鳥類棲息地等。
嚴格限制在生態脆弱敏感區、自凈能力差的海域圍填海,不得影響生態紅線區及其他重要海洋生物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等區域的生態安全。
規劃范圍涉及無居民海島利用的,應符合《海島保護法》的規定。
第八條 規劃的平面設計應綜合考慮區域自然條件適宜性和規劃實施的經濟性,體現保護自然岸線、離岸、多區塊的設計思路,減少對水動力條件和沖淤環境的改變。
規劃應明確功能定位、產業布局以及各功能區的范圍、面積及比例。
第九條 規劃應明確規劃期內擬建項目,具體說明項目布局、占用海域面積、實施計劃等。
擬建項目應符合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要求,重點支持鼓勵類產業用海項目,嚴格限制非涉海產業用海項目,禁止高能耗、高污染產業用海項目。
第十條 規劃新形成的岸線與建設項目之間應留出一定寬度的生態、生活空間,并向公眾開放,必須臨水布置項目或需要實施岸線安全隔離的除外。
規劃應科學設計生態廊道系統,安排一定比例的空間建設人工生態濕地和水系。
規劃中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應集中處理后,結合人工生態濕地和水系建設,實現循環利用,確需排海的應高標準處理,并離岸深水排放。
第十一條 規劃應依據《區域建設用海規劃編制規范》以及相關技術標準編制。規劃材料包括規劃文本、圖件、編制說明等。
規劃編制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技術單位開展。
第十二條 規劃編制完成后,應開展規劃海域使用論證。論證重點包括用海規模、規劃選址、生態布局、功能定位與布局合理性、與利益相關者協調性、資源利用效率、規劃實施計劃、用海影響分析等內容。
規劃海域使用論證單位應具備相應的海域使用論證資質。
第十三條 規劃編制過程中,應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編寫規劃海洋環境影響評價專題篇章。環評重點包括海洋生態環境影響、污染物排放與控制、公眾參與、生態修復與環境保護措施等內容。
規劃海洋環境影響評價專題篇章編制技術單位應具備環境影響評價資質,并具備海洋環境影響評價能力。
第三章 規劃審批
第十四條 規劃材料編制完成后,組織編制規劃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規劃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5個工作日。
組織編制規劃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征求公眾的意見。
規劃公示及聽證無異議后,報省級海洋主管部門初審。
第十五條 省級海洋主管部門收到規劃材料后,組織規劃涉及的相關部門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初審意見,初審時限原則不超過20個工作日。初審意見應重點說明以下內容:
(一)規劃是否符合海洋主體功能區規劃、海洋功能區劃,是否符合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行業發展規劃;
(二)規劃是否符合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和海洋生態紅線管控要求,岸線利用是否滿足自然岸線保有率要求;
(三)規劃選址、平面設計、生態布局是否符合本《辦法》規定及有關技術標準;
(四)規劃內擬建項目是否明確,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海洋經濟發展規劃;
(五)規劃的填海規模是否具備圍填海計劃指標安排條件,并明確實施期間的年度安排計劃;
(六)規劃所在縣、市是否存在圍而不填、填而不建等問題,已批用海規劃是否按照批復要求實施。
第十六條 通過初審后,省級海洋主管部門通知組織編制規劃的地方人民政府開展規劃海域使用論證和海洋環境影響評價專題篇章編制,并抄送國家海洋局海域綜合管理司和生態環境保護司。
第十七條 規劃海域使用論證報告和海洋環境影響評價專題篇章編制完成后,省級海洋主管部門向國家海洋局提出規劃審批的申請,報送規劃材料、海域使用論證報告和海洋環境影響評價專題篇章,并附規劃初審意見、公示及聽證材料。
第十八條 國家海洋局對收到的規劃材料、規劃海域使用論證報告和海洋環境影響評價專題篇章組織進行審查。審查通過并需要修改的,國家海洋局通知省級海洋主管部門進行修改,同時書面征求省級人民政府意見。審查未通過的,書面通知省級海洋主管部門不予批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查不予通過:
(一)不符合區域建設用海規劃編制、海域使用論證及海洋環境影響評價有關技術規范的;
(二)規劃的填海規模在規劃期限內不具備圍填海計劃指標安排條件或岸線利用不滿足自然岸線保有率要求的;
(三)依據現有知識水平和技術條件,規劃實施可能產生重大不良環境影響,或對規劃實施可能產生的不良環境影響的程度、范圍未能做出科學判斷的;
(四)規劃實施可能造成區域海水交換能力減弱、環境質量等級降低、生物多樣性水平下降,且無法提出有效減輕對策和措施的。
第十九條 國家海洋局收到修改完善后的規劃材料、海域使用論證報告、海洋環境影響評價專題篇章后,對規劃進行審核。審核通過的,由國家海洋局對規劃(材料包括規劃文本、地理位置圖、用海范圍圖、平面設計圖)進行公示,公示期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向省級海洋主管部門下達規劃批復文件,并向社會公布。審核未通過的,書面通知省級海洋主管部門不予批準。
第二十條 組織編制規劃的地方人民政府應主動公開經批準的規劃,涉及國家秘密的內容除外。
第四章 規劃實施
第二十一條 規劃批準后,組織編制規劃的地方人民政府應依法組織實施規劃,積極引導項目入駐,加快規劃區內項目實施。
組織編制規劃的地方人民政府應每半年向省級海洋主管部門和規劃所在海區分局報送規劃實施進展情況。
第二十二條 規劃區內圍填海項目應開展海域使用論證和海洋環境影響評價,并重點加強港口、石化及危化品項目的海域使用論證和海洋環境影響評價。
規劃內單個用海項目可在規劃海域使用論證的基礎上,重點針對項目的選址合理性、面積合理性、與利益相關者協調性、項目與規劃功能布局的符合性等進行論證。
規劃內單個用海項目海洋環境影響評價可以引用規劃海洋環境影響評價的相關內容和數據。建設單位應在對工程建設方案進行分析的基礎上,重點評價工程建設和運行后對海洋環境的影響。
第二十三條 組織編制規劃的地方人民政府承擔規劃實施利益相關者協調的責任,并將利益相關者協調方案和具體處理情況報省海洋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規劃實施應集約節約使用海域資源,用海項目應遵循涉海產業用海面積控制標準。規劃實施應結合海域整治修復,填海造地形成的新岸線應自然化、生態化、綠植化。
第二十五條 規劃實施過程中,在規劃范圍內平面設計形態基本不變前提下需要進行微調且不增加填海面積的,報國家海洋局和省級人民政府備案。需要調整規劃位置、范圍以及對規劃功能定位、空間布局進行重大調整的,應報國家海洋局審批。
第二十六條 規劃期滿或規劃批準后2年內未實施的,批準文件自動失效。
規劃期滿后需繼續實施的,應重新編制規劃后報國家海洋局批準。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國家海洋局對規劃實施情況實行全過程監管。
省級海洋主管部門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定期開展執法檢查工作,及時發現違法用海行為,并依法查處。監督檢查情況于每年12月底前報送國家海洋局。
國家海洋局各分局對規劃的實施和監督檢查情況進行督察,督察結果及時報國家海洋局。
第二十八條 國家建立規劃實施的動態監測制度。
國家海域動態監管業務單位負責規劃實施情況遙感監測;縣、市海域動態監管機構負責規劃實施情況現場監測,每季度向國家海域動態監管業務單位報送規劃實施情況現場監測報告,并抄送省級海域動態監管機構。
國家海域動態監管業務單位每年12月底前向國家海洋局報送全國規劃實施情況監視監測報告。
組織編制規劃的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據環評篇章的要求組織開展規劃實施的海洋環境跟蹤監測,并將監測評價結果在跟蹤監測結束后一個月內報所在海區分局。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國家海洋局和省級海洋主管部門舉報規劃編制、實施的違法違規行為,國家海洋局或者省級海洋主管部門對舉報事項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條 國家海洋局根據監視監測情況,組織開展規劃實施的中期評估和后評估。
督察檢查及評估中發現未按要求實施的,國家海洋局向規劃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通報情況,責令限期整改。未按要求整改落實的,責令停止規劃實施,并不再批準規劃所在市、縣的規劃。
規劃期滿后,未實施、未按批準的范圍和功能定位實施,以及實施未達到規劃基本目標的,暫停該省新編制規劃的申報工作。
對違反審批程序或者在審批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追究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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