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關于印發<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的通知》和國務院《關于印發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要求,優先保護海洋生態環境,加強海岸線保護與利用管理,實現自然岸線保有率管控目標,構建科學合理的自然岸線格局,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國大陸海岸線的保護、利用與整治修復,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自然岸線是指由海陸相互作用形成的海岸線,包括砂質岸線、淤泥質岸線、基巖岸線、生物岸線等原生岸線。
整治修復后具有自然海岸形態特征和生態功能的海岸線納入自然岸線管控目標管理。
第三條 海岸線保護與利用管理應遵循保護優先、節約利用、陸海統籌、科學整治、綠色共享、軍民融合原則,嚴格保護自然岸線,整治修復受損岸線,拓展公眾親海空間,與近岸海域、沿海陸域環境管理相銜接,實現海岸線保護與利用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與軍事效益相統一。
第四條 國家海洋局牽頭負責全國海岸線保護與利用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海岸線保護與利用管理相關工作。
國家海洋局會同軍委聯合參謀部、國防動員部建立海岸線保護利用協調機制,統籌軍事安全與開發利用,協調做好軍事設施利用海岸線的保護工作。
沿海省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海岸線保護與利用的監督管理,落實自然岸線保有率管控目標,建立自然岸線保有率管控目標責任制,合理確定考核指標,將自然岸線保護納入沿海地方人民政府政績考核。
第五條 建立自然岸線保有率控制制度。到2020年,全國自然岸線保有率不低于35%(不包括海島岸線)。
第六條 國家海洋局制定海岸線調查統計規范,沿海省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海岸線資源調查、自然岸線認定和保有率統計工作。
第七條 國家海洋局統一組織海岸線修測工作。省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開展海岸線修測工作,修測成果經國家海洋局審查,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第二章 岸線分類保護
第八條 國家對海岸線實施分類保護與利用。根據海岸線自然資源條件和開發程度,分為嚴格保護、限制開發和優化利用三個類別。
軍隊管理使用的海岸線,其保護利用納入國家海岸線保護與利用范圍。
第九條 自然形態保持完好、生態功能與資源價值顯著的自然岸線應劃為嚴格保護岸線,主要包括優質沙灘、典型地質地貌景觀、重要濱海濕地、紅樹林、珊瑚礁等所在海岸線。
嚴格保護岸線按生態保護紅線有關要求劃定,由省級人民政府發布本行政區域內嚴格保護岸段名錄,明確保護邊界,設立保護標識。
除國防安全需要外,禁止在嚴格保護岸線的保護范圍內構建永久性建筑物、圍填海、開采海砂、設置排污口等損害海岸地形地貌和生態環境的活動。
第十條 自然形態保持基本完整、生態功能與資源價值較好、開發利用程度較低的海岸線應劃為限制開發岸線。
限制開發岸線嚴格控制改變海岸自然形態和影響海岸生態功能的開發利用活動,預留未來發展空間,嚴格海域使用審批。
第十一條 人工化程度較高、海岸防護與開發利用條件較好的海岸線應劃為優化利用岸線,主要包括工業與城鎮、港口航運設施等所在岸線。
優化利用岸線應集中布局確需占用海岸線的建設項目,嚴格控制占用岸線長度,提高投資強度和利用效率,優化海岸線開發利用格局。
第十二條 國家海洋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海岸線保護與利用規劃技術規范,指導監督省級海岸線保護與利用規劃編制工作。
省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海岸線保護與利用規劃,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編制海岸線保護與利用規劃應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涉及軍事設施利用海岸線的,應當征求有關軍事機關的意見。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港口規劃、流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河口整治規劃等涉及海岸線保護與利用的相關規劃,應落實自然岸線保有率的管理要求。
第三章 岸線節約利用
第十三條 省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海岸線保護與利用規劃、海岸線開發利用現狀和本省自然岸線保有率管控目標,制定自然岸線保護與控制的年度計劃,并分解落實。
第十四條 嚴格限制建設項目占用自然岸線,確需占用自然岸線的建設項目應嚴格進行論證和審批。海域使用論證報告應明確提出占用自然岸線的必要性與合理性結論。
不能滿足自然岸線保有率管控目標和要求的建設項目用海不予批準。
第十五條 占用人工岸線的建設項目應按照集約節約利用的原則,嚴格執行建設項目用海控制標準,提高人工岸線利用效率。
第十六條 占用海岸線的建設項目應優先采取人工島、多突堤、區塊組團等布局方式,增加岸線長度,減少對水動力條件和沖淤環境的影響。新形成的岸線應當進行生態建設,營造植被景觀,促進海岸線自然化和生態化。
第十七條 沿海地方人民政府應合理布局生產、生活和生態等岸線。除生產岸線、特殊利用岸線以及相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岸線區域外,均應以適當方式向公眾開放。
海洋休閑娛樂區、濱海風景名勝區、沙灘浴場、海洋公園等公共利用區域內的岸線,應由沿海地方人民政府向社會公布,未經批準不得改變公益用途。
第四章 岸線整治修復
第十八條 國家海洋局負責編制全國海岸線整治修復五年規劃及年度計劃,建立全國海岸線整治修復項目庫;省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五年規劃及年度計劃,提出項目清單,納入全國海岸線整治修復項目庫。
第十九條 國家海洋局制定海岸線整治修復技術標準,海岸線整治修復項目重點安排沙灘修復養護、近岸構筑物清理與清淤疏浚整治、濱海濕地植被種植與恢復、海岸生態廊道建設等工程。
第二十條 中央財政海島和海域保護專項資金支持開展海岸線整治修復。
沿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海岸線整治修復資金投入機制,開展海岸線整治修復,并積極引入社會資本參與。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國家海洋局組織開展海岸線動態監視監測,及時掌握全國海岸線保護與利用動態信息。
省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定期組織開展海岸線保護與利用情況現場巡查,及時核查上報違法占用海岸線情況。
第二十二條 國家海洋局定期組織海岸線保護與利用專項執法檢查,嚴肅查處占用海岸線的違法用海行為,對違法用海占用、破壞自然岸線等重大案件掛牌督辦。
第二十三條 國家海洋局組織開展對沿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海岸線保護與利用情況督察,對地方海岸線保護與利用等監督管理職責履行不到位的,督促限期整改,對整改落實不力的,進行警示約談。
第二十四條 將自然岸線保護納入沿海地方政府政績考核,對違規審批占用自然岸線用海項目、未完成自然岸線保有率管控目標的,進行通報批評、限期整改,并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五條 對自然岸線保有率不達標的地區,依照法律規定,實施項目限批,暫停受理和審批該區域新增占用自然岸線的用海項目。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表 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自然岸線保有率管控目標(2020年)
附表
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自然岸線保有率管控目標(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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