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是什么?
憲法是一個國家的根本大法,是眾法之源,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權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長期性。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并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予以追究。
我國現行憲法是哪一年通過的?
我國現行憲法是根據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確定的路線方針政策、于1982年12月4日由五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并公布施行的。再往前追溯,1982年憲法是對1949年具有臨時憲法作用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繼承和發展。
憲法已經歷哪幾次修改?
1982年憲法公布施行后,根據我國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實踐和發展,在黨中央領導下,全國人大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和2018年先后5次對1982年憲法即我國現行憲法的個別條款和部分內容作出必要的、也是十分重要的修正。
我國憲法的內容有哪幾個部分?
序言;
第一章“總綱”,主要規定了國家的基本政治、經濟、文化制度;
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主要規定了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第三章“國家機構”,主要規定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人民法院和人檢察院的組成、職權等;
第四章“國旗、國歌、國徽、首都”,規定了我國的國旗、國歌、國徽、首都。
誰有權修改憲法、解釋憲法、監督憲法實施?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我國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修改憲法、監督憲法實施的職權;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解釋憲法、監督憲法實施的職權。
憲法宣誓制度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于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對憲法宣誓制度相關規定作出適當修改。該決定從2018年3月12日起施行。決定規定,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各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應當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國家憲法日為何是12月4日?
2014年11月1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經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設立國家憲法日的決定,設立每年12月4日為國家憲法日。之所以確定這一天為“憲法日”,是因為我國現行憲法于1982年12月4日正式實施。
設立國家憲法日,不僅是增加一個紀念日,更要使這一天成為全民的憲法“教育日、普及日、深化日”,形成舉國上下尊重憲法、憲法至上、用憲法維護人民權益的社會氛圍。
設立國家憲法日,也是讓憲法思維內化于所有國家公職人員心中.權力屬于人民,權力服從憲法.公職人員只有為人民服務的義務,沒有凌駕于人民之上的特權.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予以追究和糾正。
我國公民享有的基本權利有哪些?
我國現行《憲法》規定公民享有的基本權利有:(1)平等權。它包括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和禁止差別待遇。(2)政治權利。主要包括選舉權與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等。(3)宗教信仰自由。(4)人身自由。主要包括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5)社會經濟權利。主要包括公民合法財產所有權和繼承權、勞動就業權、取得報酬權、休息權,在年老、疾病或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6)文化教育權利。主要包括受教育的權利、從事科學研究的權利、從事文藝創作的權利與從事其他文化活動的權利。(7)監督權。具體包括對任何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檢舉的權利。
我國公民的基本義務主要有哪些?
依據我國現行《憲法》的規定,我國公民的基本義務主要有:(1)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的義務。(2)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的義務。(3)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4)保衛祖國和依法服兵役的義務。(5)依法納稅的義務。(6)其他義務。受教育的義務和勞動的義務、計劃生育的義務、撫養子女和贍養老人的義務,等等。
廣西海洋地方性法規知識普及
海洋環境保護方面我區有哪些主要規定?
廣西管轄的海域擁有豐富的海洋生物資源、濱海旅游資源、海洋油氣等資源。近年來,廣西沿海港口碼頭、濱海旅游、油氣開采、臨海工業等開發活動日趨頻繁,給海洋環境造成了重大影響。為規范我區海洋環境保護工作,確保海洋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和促進海洋經濟持續健康發展,2013年11月28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廣西壯族自治區海洋環境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并于2014年2月1日正式頒布實施。這是廣西第一部規范海洋環境保護的地方性法規,對于保護和改善海洋環境,合理開發利用海洋資源,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具有重大現實意義。
《條例》共七章四十五條,包括了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海洋生態保護、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海洋環境影響評價以及法律責任等方面的內容。
(一)明確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全社會共同參與的保護機制
明確沿??h級以上政府及其海洋、環保等部門對海洋環境監督管理的職責分工和協作;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開展海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以及舉報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的行為,鼓勵社會投資海洋生態環境的保護,對保護和改善海洋環境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二)確立海洋環境監管的基本工作機制
強化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機制,使海洋環境保護工作有序開展;加強海洋環境監測,實行有關資源共享機制;沿??h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海洋自然災害和重大海洋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建立專業救援應急隊伍;可能發生重大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的單位也要建立兼職救援應急隊伍;發生突發性海洋自然災害和重大海洋環境污染事故時政府及時啟動應急預案,盡快通報相關單位和個人,做好防災減災和事故處理。
(三)確立海洋生態保護的多種工作途徑
自治區人民政府依法選劃、建立海洋自然保護區、海洋特別保護區;對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海洋生物生存區域以及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海洋自然歷史遺跡和自然景觀報建為海洋生態監控區;對引進海洋動植物物種進行科學論證,在指定區域進行可控性實驗和跟蹤觀察。
《條例》特別制定了對海洋環境污染的多元化防治措施:
一是實行重點海域排污控制;
二是加強入海河流水質管理;
三是防治養殖污染,規定海水養殖要符合海洋功能區劃、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和漁業養殖規劃等有關規劃,嚴格控制淺海灘涂養殖總量;
四是加強對排污口設置的管理,禁止在海洋自然保護區等需要特別保護的海域新建排污口。原有排污口污染物超過規定標準的,責令限期治理,經治理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責令遷移或者關閉排污口;
五是強化陸源污染物排放管理;
六是強化污水排放管理。不在城鎮污水集中處理管網內臨海的賓館、飯店、旅游場所、畜禽規模養殖等相關場所建設污水處理設施,達標排放;
七是加強海岸、海洋工程防污管理,建立和實行海洋工程的環保設施竣工驗收制度;
八是強化法律責任。主要是對上位法沒有規定處罰的行為,例如:對在政府劃定的區域外采挖砂石、不在批準機關指定區域對引進的海洋動植物物種進行可控性實驗、養殖污染海域、未按照批準方式圍填?;蛘呤褂玫奶畛洳牧喜环虾Q蟓h評要求或者使用有毒有害材料填海的行為,設置了法律責任。
海域使用管理方面我區有哪些主要規定?
海域作為重要的自然資源,是海洋經濟發展的載體,發展海洋經濟,離不開對海域合理開發的規范。自治區黨委、政府高度重視我區的海域使用管理工作,2008年10月1日頒布施行了政府規章《廣西壯族自治區海域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國家海域法及該辦法的實施,規范和加強了我區海域使用管理工作,促進了我區海洋經濟的發展。但是,隨著海洋開發活動的不斷深入,我區海域使用管理中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現行海域使用管理辦法跟不上經濟發展要求。主要表現在:一是一些地方重開發、輕保護,造成海洋資源和生態環境的破壞。二是我區的經營性項目用海仍以審批取得為主,海域作為國有稀缺資源的市場價值沒有得到充分體現,直接導致海域資源利用率低下,致使圈海、粗放用海等問題層出不窮。三是各行政主管部門對用海管理沒有形成合作機制,特別是對填海項目的海域使用權與土地使用權關系沒有理順,嚴重影響海域開發進度。四是海域使用審批程序需要進一步規范和完善。需要引入區域用海審批,簡化審批環節,加強職能部門之間的合作,降低相對人獲批成本,優化涉海投資環境等內容。五是現行的《辦法》中有關海洋功能區劃的內容過于原則、粗放,缺乏批后監管和執法查處等方面的內容,需要通過地方立法進一步細化和完善。六是《辦法》對于閑置的海域的盤活缺乏相應的規定。通過法律手段督促海域使用權人及時使用獲批海域,杜絕閑置項目用?,F象,需要通過地方立法來解決。
2016年3月1日正式頒布實施的《廣西壯族自治區海域使用管理條例》共六章四十四條,包括了海洋功能區劃、海域使用權的取得、海域使用與保護以及法律責任等方面的內容。
(一)海域使用管理的原則
條例明確規定了海域使用應當符合海洋功能區劃,遵循統一規劃、合理開發、節約集約利用和保護環境的原則,嚴格管理填海、圍海等改變海域自然屬性的用?;顒?。切實維護國家海域所有權和海域 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海洋資源可持續利用,促進海洋經濟的有序、協調發展的原則。
(二)海域使用權市場化配置
為適應沿海經濟社會發展形勢的需要和國家的有關規定,《條例》明確規定海域使用權可以通過申請批準或者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但工業、商業、旅游、娛樂和其它經營性項目用海以及同一海域 有兩個以上相同海域使用方式的意向用海者的,應當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權。同時對海域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的流程和具體實施也作出了較為詳細的規定,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三)要辦理海域使用權證書
物權法賦予海域使用公是用益物權,海域使用權具有與土地使用權同等的法律地位和效率。條例規定:“用海項目憑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辦理建設工程的規劃許可、施工許可、房屋產權登記等手續的,海域使用權人可以憑海域使用權證書辦理?!焙S蚴褂脵嗳藨{海域使用權證書可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對于促進海洋經濟的繁榮具有積極意義。
(四)海域使用權證書要換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
條例對海域證換發土地證作出了詳細規定,并對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權的填海項目和依申請審批獲得海域使用權的項目兩種類型做出了區別規定,對是否補交土地出讓金也予以明確。
(五)海域使用權屬地登記及發證
條例對海域使用權證書登記、公告及發證實行屬地管理,具體工作由沿海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法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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