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李小魚向朋友老彭借款100萬元,借款合同約定“借款本金100萬元,月利率2%,一年后還款付息”。這個利息合法么?
答:這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20】17號)第二十五條規定: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稱“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李小魚和老彭明確約定了借期內利息是月利率2%。假設2020年8月20日以后,這起糾紛進入法院,法官判斷利息合法與否,要結合借款行為發生的時間。
如果借貸行為發生在2020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前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規定,利率不得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四倍,大約是3.85%,四倍就是年利率15.4%,李小魚和老彭約定的利息顯然是過高了,過高部分利息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如果借貸行為發生在2020年8月20日之前,按照之前法律對借貸利率的規定,利率不超過年利率24%即為合法有效。李小魚和老彭約定月利率2%,年利息即為24%,是合法有效的。
二、什么是物權?物權包括哪些權利?
答:《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所有權分為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和私人所有權三種。用益物權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居住權和地役權。擔保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押權和留置權。
三、什么是債權?
答:《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債權是因合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規定,權利人請求特定義務人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四、我鄰居劉叔一家2020年1月去走親戚喝喜酒,本來是說好兩天后回來的,托我幫其照看一下小狗。后來由于疫情的原因,三個月之后才回來。我本來就不喜歡小狗,這三個月為其照顧小狗,耗費了大量的精力,也花費了很多錢。我想向劉叔提出讓其補償一些費用,不知是否有法律依據?
答:有法律依據的,你是受托為劉叔照顧小狗兩天,這兩天是有約定義務的。兩天之后繼續照顧小狗,已經沒有約定義務了,屬于無因管理。按照《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條“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的人,有權請求受益人償還由此支出的必要費用”之規定,你完全可以要求劉叔支付相應的費用。
五、前兩天,我銀行賬戶內突然多了一筆五千元的錢,本以為是男朋友為了討好我,悄悄轉給我的,我就故意裝不知道,在他面前不提這件事,將這筆錢拿去用了。誰知今天早上接到一個電話說,是人家轉錯錢給我了,希望我將這筆錢轉回給他。我已經花了這筆錢,沒有錢了,能不能不還這筆錢呢?
答:不行,不管從道德上,還是從法律上來說,都應當轉回這筆錢給人家。按照《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之規定,你得到這筆錢屬于不當得利,人家有權利要求你返還。
案例:原告林某訴被告唐某不當得利糾紛案
原告訴稱:2012年9月27日下午17時29分,原告在使用其民生銀行開辦的卡辦理網上銀行轉賬過程中,因一時疏忽,不慎將24000元轉入被告在中國工商銀行開辦的銀行賬戶。次日,原告在辦理網銀轉賬過程中再將一筆45000元錯誤地匯入被告同一賬戶。原告發現錯誤匯款后,即打電話要求被告返還,但被告已關機并搬離住處。其后,原告發現被告并與之交涉,被告承認了其收到匯款的事實,并表示該款已由其本人及同學轉入被告妹妹的銀行賬戶。當日晚上,經原告與被告、被告的父母溝通,被告及被告的父母一口咬定被告分文未花,全部由其同學轉移,并拒絕返還該款。故請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返還原告不當得利69000元。
防城港市港口區人民法院審理確認以下法律事實:2012年9月27日,原告在操作網上其開設于中國民生銀行南寧東葛支行的銀行賬戶時,誤將24000元匯入被告開設于中國工商銀行的賬戶。次日,原告在操作上述網上銀行賬戶時,再次誤將45000元匯入被告的同一賬戶。后原告與被告交涉,要求返還上述錢款,但遭被告拒絕,故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被告分別于2012年9月27日、28日取得了原告共69000元,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取得的款項是合法的,故本院認定被告收取的款項屬于不當得利款,被告依法應當予返還。2013年8月5日,防城港市港口區人民法院判決被告唐某返還原告林某6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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