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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海洋局關于《民法典》普法知識

2023-05-25 10:15     來源:廣西壯族自治區海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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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民法典的時代意義

我國民法典是“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是民事權利保護的宣言書,是新中國民事立法的集大成者。它的頒布在我國法治建設歷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必將對我國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建設帶來更積極、更全面、更規范的影響,也會對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保障人民群眾美好幸福生活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

???一、民法典作為基礎性法律的功能定位

民法典是新中國第一部以“典”命名的法律,所謂“典”,就是典范、典籍、典則的意思。關于民法典的定位,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民法典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基礎性法律”。在整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民法典是在憲法之下的基礎性法律。如何理解習近平總書記所說的“基礎性法律”?民法典之所以被稱為基礎性法律,是基于兩方面的原因:

(一)民法典在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居于基礎性地位

自羅馬法起,法律可以分為公法與私法兩大類,它們分別確認公權與私權。法治的基本要義是規范公權、保障私權。一般認為,保障私權是由民法典等民事法律實現的,而規范公權是由公法承擔的。但實際上,民法典在確認和保護公民各項民事權利的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促進國家權力依法行使的作用。這是因為,對民事權利的確定和保護本身就為國家權力的行使劃定了邊界。這就意味著:一方面,在立法層面,不只是私法,涉及行政權、司法權運用的公法,也不能與民法典的規定相沖突,不能減損民法典規定的民事權利。在行政執法、司法中,民法典也提供了重要遵循。另一方面,民法典可以作為行政決策、行政管理、行政監督的重要標尺,行政執法要尊重民法典規定的財產權利、人身權利等。民法典明確了解決各類民事糾紛所適用的基本法律規則,保證法官正確審理民事案件、有效維護合法權益。各級司法機關要公正司法,提高民事案件審判水平和效率。從民法典對于規范公權力所發揮的作用來看,它具有基礎性的作用。

(二)民法典在民事領域是基礎性法律

民法典是私法,從整個私法體系看,民法典是基礎性法律,它是私法領域的基本法。現代社會民事關系紛繁復雜,不僅需要民法典調整,還需要大量的民商事單行法進行調整。我國歷來實行民商合一體制。在民法典之外,還存在大量的單行民商事法律,它們并沒有入典,它們與民法典之間是什么關系呢?從整個私法體系看,民法典是基礎性法律。在所有調整民事主體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私法規范中,民法典因其內容的完備性、體系的完整性、調整范圍的寬泛性、價值的指導性等特點而居于基礎性地位。這種基礎性地位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在法律制定方面,民法典對于其他私法規范的制定具有指導性作用。

2.在法律價值方面,私法的基本價值是通過民法典所確立的基本原則、基本規則體現出來的。

3.在法律適用方面,民法典是處理平等主體間人身關系、財產關系的基本依據。

4.在法律解釋方面,民法典也為私法規范的解釋提供基本依據。

二、民法典推進了民事立法的體系化

法典化就是體系化。我國民法典的頒布有力地促進了民事立法的體系化。在我國,在民法典之外還存在大量的單行法,如公司法、保險法、破產法等。民法典的頒布,使各個民商事單行法在民法典的統帥下,構成一個完整的、系統化的整體。民法典和民事單行法之間的關系,就像樹根、主干與枝葉之間的關系。民法典是樹根和主干,而民事單行法是枝葉,其必須以民法典為基礎和根據。民法典的頒布促進了民商事法律的體系化。

民法典的頒行有助于制度的科學化,為良法善治奠定基礎。在我國,由于以前沒有民法典,許多調整民事關系的重要規則不能通過民事法律的方式表現出來,從而留下了法律調整的空白。這些法律空白一般是通過國務院各部委制定的部門規章及地方政府頒布的地方性規章予以填補的。而一些規章難免出現不當限制公民私權,或者變相擴張行政權的現象。民法典頒布后,其作為上位法,可以有效指導行政法規等,有利于避免民法規范與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的矛盾沖突,可有效防止政出多門,保障交易主體的穩定預期,維持市場經濟的正常運行。

三、民法典為實現人民群眾美好幸福生活提供了保障

“人民的福祉是最高的法律。”編纂民法典,就是順應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需求,形成更加完備、更加切實的民事權利體系,完善權利保護和救濟規則,形成較為有效的權利保護機制,使人民群眾享有更多、更直接、更實在的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民法典共有1260條,分為7編。在這7編里,表面上看,好像顯得比較散,但實際上民法典具有非常嚴謹的邏輯體系,實際上有一根紅線或者說一根主線,把民法典串聯在一起,形成了非常具有邏輯性的整體。這根紅線是什么呢?這就是民事權利的確認和保護。總則編實際上就是采取提取公因式的辦法,把民事權利確認和保護的基本規則確定下來。比如,總則編規定的民事主體,實際上就是權利主體;關于民事權利的具體列舉就是關于民事權利體系的構建;它是法律行為和代理圍繞著民事權利的行使而展開的,或者說是民事權利行使的方式;時效實際上就是關于民事權利行使的限制。這是總則編關于民事權利的行使確認的基本規則的規定。

而分則中的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解決的就是對物權、合同債權、人格權、婚姻家庭中的權利、繼承權等權利進行一個全面系統地確認和保護。圍繞著這5種權利的確認和保護所展開的具體規定,就形成了這5編。最后一編是第7編,我們稱之為侵權責任編。侵權責任編對前面各編所確認的各項權利,形成兜底保護。當然它主要保護的還是絕對權,合同債權應該說主要還是靠合同法來保護,但是在特殊情形下,侵權責任制度也要保護合同債權。所以在列舉了各種權利之后,最后用侵權責任兜底,再用侵權責任制度來對這些權利進行保護。由此可以看出,民法典的體系是圍繞著這樣一個權利中心構建起來的。我國民法典充分保障人民群眾美好幸福生活,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一)維護人格尊嚴;(二)維護人身安全;(三)維護財產安全;(四)保障安居樂業;(五)維護生態環境。

四、民法典為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提供了基本遵循

民法典具有基礎性和典范性,它是公民權利保護的宣言書,是民事主體的行為準則、依法行政的基本依循,也是法院裁判民事案件的基本遵循。民法典對于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作用還表現在:一是資訊集中,方便找法。二是統一裁判依據。三是提升執法和司法人員的能力。民法典頒布后,如果執法和司法人員都能夠真正學懂、弄通民法典的規則,就可以基本把握處理和裁判民事糾紛的基本規則,并能夠按照體系化的思維方式處理民事糾紛。

民法典的生命力在于實施。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必須讓民法典走到群眾身邊、走進群眾心里”,使民法典真正得到貫徹實施。只有學習好、實施好這部法典,才能不斷推進全面依法治國,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實現人民群眾對良法善治的美好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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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編纂《民法典》的時代背景

一、我國民法學界對編纂民法典的迫切愿望與呼吁

商品經濟和市場經濟國家,均有完善的民法;在大陸法系的成文法國家,均有完備的民法典。我國已被世界公認為市場經濟國家,成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但我國已有的基本的松散民法體系,不能滿足國家發展的需要,這是編纂民法典的客觀基礎。

分別制定民法,是我國立法機關在制定民法典條件不具備情況下不得不采取的措施,繼1956年、1964年民法兩草案之后,改革開放后又完成了1984年民法第三和第四稿草案,2002年完成新的民法草案并曾提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目前,此次編纂民法典的條件已經成熟,這是以往立法工作的繼續。

二、編纂民法典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新時期的重要立法任務

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是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完善基礎上治國理政的重大發展,就民法而言,不僅僅是重要市場經濟法律的通過和實施,而且要求法律體系符合“客觀規律”、“體系嚴密”,達到“良法善治”的目標,這就必須編纂民法典。

我國民法從1984年在民法草案第四稿基礎上制定《民法通則》算起,至今歷時30余年,從1954年第一次起草民法典算起歷時60余年,從1950年婚姻法算起,歷時66年。僅就近30年,我國從發展有計劃商品經濟(1992年前的改革目標)到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1993年憲法確定的改革目標至今),從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2010年完成)到進入全面依法治國時期(2014年始),國家的政治、經濟、社會情況發生了巨大變化。

我國雖數次起草民法典,先后完成五個草案,均因客觀條件不具備而中止。改革開放前是因“反右”、“四清”“文革”而中止,改革開放后是因改革中社會關系處于巨大變化之中而難以整體出臺而采用成熟一部分制定公布實施一部分的“零售”方式。現在,國家市場經濟已經確立,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進入全面依法治國新時期。這是編纂民法典的客觀成熟條件。

三、當代醫療科技、老齡化社會、環境、網絡發展對民法典的影響

1.健康權與當代醫療科技的發展產生的社會關系,我國是發展中國家,在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新時期,應將實現人的現代意義的健康作為奮斗目標,民法典應對健康權作出現代意義的規定。健康權是自然人享有的基本民事權利,也是基本人權,這一權利不能僅由醫事特別法作出規定,醫事特別法應以民法典的健康權為依據進一步細化。  

當代醫療技術的發展,需要將患者的自己決定權與醫師的說明義務、患者對醫療信息的控制權在民法侵權責任編中作出進一步明確規定,以體現對患者的人權保護。  

2.老齡化社會,需要民法典在監護類型中增加老年監護的規定,明確老年人可以在有完全行為能力時對自己的財產、人身于喪失完全行為能力時由事先委托的監護人監護自己的行為,可以分別就醫療、財產管理委托監護人代為管理。老年人也可對喪失行為能力時的醫療措施作出事前預囑,其預囑應得到充分的保護與執行。  

3.環境問題,產生公民環境權。環境權應作為民事基本權利加以確認。我國出現地下水污染、沙漠污染、霧霾,需要民法典規定地下水、沙漠、空氣甚至陽光所有權。生態文明建設提出綠色化的任務,民法典要確認綠色所有權,規定民事主體在行使民事權利時,必須履行保護環境的義務,民法典必須貫徹人與社會和諧發展的原則。

4.網絡的發展,產生了現實生活中的網購。我國合同法雖有電子合同的規定,在世界各國合同法中已公認為先進。但網購在十三億人口大國發展迅速,民法典合同編必須對網購合同作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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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民法典的時代精神及其規則表達

民法典通過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關注生態環境保護、回應數字科技、適應疫情防控新需求等方面的規定,展現了新時代民法典的時代特色。通觀民法典的整體框架及具體內容,民法典較為完整地引領了良法善治的治理邏輯及精神實質,成為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治國重器,也是有效滿足人民群眾美好生活需要的法治保障。

作為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民法典是一部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基礎性法律,對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具有重大意義。另一方面,法律一定要滿足社會的現實需求,我國民法典體現了時代精神,滿足了時代需求,解決了時代問題,為民法文化的塑造和民法精神的培育貢獻了中國智慧。

一、弘揚核心價值觀,民法典為塑造民法精神提供價值內涵。

黨的十八大提出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的內核,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的根本性質和基本特征,是人民群眾最大的價值共識。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整體融入我國民事立法活動、學術研究和司法實踐中,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塑造民法典的精神,在遵守民法規范的同時,讓民事主體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實踐效果。一方面,民法典在目的條款中開宗明義:“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作為民法典的核心和靈魂寫入立法宗旨。另一方面,民法典以法律原則與法律規則的形式對“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這一立法目的予以具體展開。

首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與民法基本原則在價值上相一致。民法基本原則指觀察和處理民法問題的準繩,是民事立法,民事活動,民事司法的基本準則,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為準則和價值判斷準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與平等、自由、誠信、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則在價值層面高度一致。

其次,立法過程中,學者們一直倡議的綠色理念得以在民法典第九條中予以展現。綠色原則以“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條文表述,對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予以具體表達,綠色原則是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相適應的民法基本原則。

最后,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條見義勇為條款以及第一百八十五條英雄烈士保護條款等民事法律規則對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要義予以具體展開,實現法律的允正與揚善。

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民法典編纂,傳承中華民族的優秀文化和核心價值,是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的內在要求,以民法典實現對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立法表達,不僅因應了社會法治建設需要,更為有益的是,為構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民法話語體系提供了理論范式與規范教義。

二、關注生態環境,民法典為建設“美麗中國”設計私法藍圖。

目前,各種各樣的生態環境問題對人類的生存和發展產生了嚴峻威脅,生態環境問題已經成為全世界需要共同面對的問題。我國民法典在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積極回應時代需求,破解生態環境保護難題。

一方面,在理念原則層面,民法典以綠色原則、綠色制度回應時代需求。民法典總則部分以綠色原則貫徹憲法環境條款,為環境資源保護奠定了民事法律基石。同時,民法典第九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等,這些都是民法典在理念原則層面回應生態環境保護問題的典型表現。

另一方面,民法典在各分編的具體制度設計方面充分關注生態環境保護問題。首先,民法典在侵權責任法規定的“環境污染責任”的基礎上,規定了“生態破壞責任”,并將該章的標題改為“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責任”,形成了較為全面的環境生態侵權責任體系。其次,各分編的具體制度都體現了綠色發展理念在民法典中的貫徹落實,也是民法典致力于生態環境保護的具體措施。

三、回應數字時代,民法典為倡導科技向善提供私法保障。

隨著互聯網、計算機技術的發展,人類正隨著信息技術革命的興起進入一個全新的數字時代。信息技術革命不斷顛覆原有的物理世界的生產生活關系、思想觀念和行為方式、社會制度和治理秩序等等。數字時代必然產生新的事物、產生新的需要法律進行調整的法律關系,民法典積極、充分地回應了數字時代提出的科技爆炸和科技發展帶來的時代問題。首先,民法典首次將人格權獨立成編。人格權編肯定了人格尊嚴受到法律保護,并對個人信息、私人生活的安寧提供了強有力的保護手段,在法律上明確自然人的聲音屬于人格利益,受法律保護。同時,民法典規定了一系列人格權保護條款,還將自然人的“電子郵箱地址”和“行蹤信息”納入個人信息的范圍。其次,面對當今社會電子交易發達的現狀,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條因應了互聯網時代市場交易需求,對電子合同的交易規則進行了完善。再次,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至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條就網絡侵權責任規則予以完善,不僅有益于人身、財產權益的保護,而且有利于推動信息技術產業的發展。最后,生命科技時代,從事基因干預等與人體基因、人體胚胎等有關的醫學和科研活動,在造福人類的同時,也引發技術、倫理與法律等一系列社會風險,因此必須通過法律進行規制,確保科學研究和臨床實驗合規律性與合目的性的統一。民法典人格權編,第一千零九條規定“從事與人體基因、人體胚胎等有關的醫學和科研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危害人體健康,不得違背倫理道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該條很好地維護了科技向善的初衷。人工智能時代,隨著AI 技術的普及AI 換臉技術在娛樂大眾的同時,也帶來了民事侵權問題。民法典人格權編有關肖像權的規定中,第一千零一十九條明確“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的違法性,保護了“信息變臉”場景下公民的合法肖像權。由此,民法典不僅體現了本土元素,還回應數字時代的現實需求、體現了鮮明的時代特色,充分地反映了信息化時代的法治需求。

四、適應疫情防控需求,民法典為保護生命健康提供法治保障。

突如其來的新冠肺炎疫情打亂了人們的生活節奏和行為習慣。難能可貴的是,本次民法典編撰也積極充分回應疫情給民事立法帶來的新課題與新挑戰,并進行了有針對性的規定。

首先,完善監護制度。民法典規定,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于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這主要是針對現實中監護人被隔離,被監護人處于無人照料的狀態,緊急情況下居委會、村委會或民政部門應該履行臨時監護義務,為被監護人提供必要的照料措施。

其次,在征用事由中增加了“疫情防控”。疫情防控中物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物業企業在特殊情況下開展應急處置時,物業和業主的權利義務關系需要進一步明晰。對于疫情防控中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的相關責任和義務,民法典增加規定了,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執行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積極配合開展相關工作,業主應當依法予以配合。立法規定物業服務企業在疫情等特殊情況下開展應急處置的責任,并明確業主的配合義務,有助于物業開展相關工作,維護小區居民的人身財產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

最后,完善國家訂貨合同制度。民法典規定國家根據搶險救災、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達國家訂貨任務、指令性計劃的,有關民事主體之間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訂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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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民法典的結構與要點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新中國歷史上首部民法典,并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這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進程中劃時代意義的大事,是新時代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重大成果。

民法典的頒布,對于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推進全面依法治國、維護好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具有重要意義。

《民法典》共7編,各編依次為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以及附則。各編的內容要點如下:

一、總則編

第一編“總則”規定民事活動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和一般性規則,統領民法典各分編。第一編基本保持現行民法總則的結構和內容不變,根據法典編纂體系化要求對個別條款作了文字修改,并將“附則”部分移到民法典草案的最后。

要點一:將“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作為一項重要立法目的。

要點二:確立了平等、自愿、公平、誠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則。

要點三:將綠色原則確立為民法的基本原則。

要點四:胎兒有權利繼承遺產、接受贈與等。

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要點五: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要點六:緊急情況被監護人無人照料,村居委會或民政部門應安排照料。

規定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于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要點七: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作了原則性規定。

要點八: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

二、物權編

物權是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重要財產權。物權法律制度調整因物的歸屬和利用而產生的民事關系,是最重要的民事基本制度之一。第二編“物權”在現行物權法的基礎上,按照黨中央提出的完善產權保護制度,健全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產權制度的要求,結合現實需要,進一步完善了物權法律制度。

要點一:加強對建筑物業主權利的保護。適當降低業主作出決議的門檻,明確共有部分產生的收益屬于業主共有。

要點二:明確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居民委員會應當對設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給予指導和協助。

要點三:增加規定緊急情況下使用維修資金的特別程序。

要點四: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公布。

要點五:增加規定業主的相關行為應當符合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要求。

要點六:征用組織、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的事由中增加“疫情防控”。

要點七:增加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執行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積極配合開展相關工作,業主應當依法予以配合。

要點八: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要點九:增加規定居住權。明確居住權原則上無償設立,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或者遺囑,經登記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滿足其穩定的生活居住需要。

要點十: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一年內無人認領,歸國家所有。

三、合同編

合同制度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律制度。第三編“合同”在現行合同法的基礎上,貫徹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堅持維護契約、平等交換、公平競爭,促進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完善合同制度。

要點一: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要點二:完善電子合同訂立規則,增加了預約合同的具體規定,完善了格式條款制度等合同訂立制度。

要點三:完善國家訂貨合同制度。

規定國家根據搶險救災、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達國家訂貨任務、指令性計劃的,有關民事主體之間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訂立合同。

要點四:增加規定情勢變更制度。

要點五:增加規定物業服務合同,明確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

要點六:在物業服務區內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物業服務人應予以制止。

要點七:明確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要點八:增加規定房屋承租人具有優先承租權。

要點九: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

要點十:客運合同對“旅客霸座”“搶方向盤”等問題作出回應。

要點十一:在不可撤銷的贈與情形中增加“助殘”。

要點十二: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四、人格權編

人格權是民事主體對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權利,關系到每個人的人格尊嚴,是民事主體最基本的權利。第四編“人格權”在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基礎上,從民事法律規范的角度規定自然人和其他民事主體人格權的內容、邊界和保護方式,不涉及公民政治、社會等方面權利。

要點一:規定“性騷擾”認定標準,即違背他人意愿,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要點二:規定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防止和制止性騷擾的義務。

要點三:規定人格權不得放棄、轉讓或者繼承。

要點四:規定了對死者人格利益的保護。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遺體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死者沒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經死亡的,其他近親屬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要點五:明確規定人格權受到侵害后的救濟方式。

要點六:對自然人因婚姻家庭關系等產生的身份權利的保護,適用本法第一編、第五編和其他法律的相關規定;沒有規定的,參照適用本編人格權保護的有關規定。

要點七:確立器官捐獻的基本規則。

要點八:明確從事與人體基因、人體胚胎等有關的醫學和科研活動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危害人體健康,不得違背倫理道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

要點九:禁止利用信息技術手段“深度偽造”侵害他人肖像權。

要點十:自然人聲音的保護參照肖像權。

要點十一:規定了隱私的定義,列明禁止侵害他人隱私權的具體行為,即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要點十二:界定了個人信息的定義,其中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行蹤信息等。

要點十三:收集使用未成年人等個人信息應征得監護人同意。

要點十四:規定國家機關、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負有保護自然人的隱私和個人信息的義務。

要點十五:規定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要點十六: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五、婚姻家庭編

婚姻家庭制度是規范夫妻關系和家庭關系的基本準則。第五編“婚姻家庭”以現行婚姻法、收養法為基礎,在堅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基本原則的前提下,結合社會發展需要,修改完善了部分規定,并增加了新的規定。

要點一:規定“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

要點二:“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入法。

要點三:取消實行計劃生育相關條文。

要點四:界定“親屬”、“近親屬”、“家庭成員”的范圍。

要點五:增加規定最有利于被收養人原則。

要點六:不再將 “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作為禁止結婚的情形。

要點七: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要點八: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要點九:脅迫婚姻請求撤銷起算時間點為“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

要點十:增加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要點十一:增設夫妻家事代理權。

要點十二:“其他勞務報酬“”投資的收益”也屬夫妻共同財產。

要點十三:明確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

要點十四:兩種情形婚內可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要點十五:規范親子關系確認和否認之訴。

要點十六:增加登記離婚三十日冷靜期規定。

要點十七:雙方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起訴離婚法院應判離。

要點十八: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

要點十九: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按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要點二十:離婚財產分割增加照顧無過錯方原則。

要點二十一:離婚補償救濟不再限于“分別財產制下”。

要點二十二:完善離婚賠償制度增加“有其他重大過錯”的情形。

要點二十三:符合條件的18周歲以下未成年人均可被收養。

要點二十四:無子女的收養人可以收養兩名子女;有子女的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要點二十五:收養人需“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要點二十六: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須相差40周歲以上。

要點二十七:收養八周歲以上未成年人須征得本人同意。

要點二十八:增加規定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

六、繼承編

繼承制度是關于自然人死亡后財富傳承的基本制度。第六編“繼承”在現行繼承法的基礎上,修改完善了繼承制度,以滿足人民群眾處理遺產的現實需要。

要點一:增加規定相互有繼承關系的數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難以確定死亡時間的繼承規則。

要點二:完善對繼承人的寬恕制度。

要點三:完善代位繼承制度,即侄女、侄子、外甥、外甥女,可以代位繼承。

要點四:增加打印、錄像等新的遺囑形式。

要點五:修改遺囑效力規則,刪除現行繼承法關于公證遺囑效力優先的規定。

要點六:增加遺產管理人制度。

要點七:完善遺贈扶養協議制度,明確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均可以成為扶養人。

要點八:明確歸國家所有的無人繼承遺產應當用于公益事業。

七、侵權責任編

侵權責任是民事主體侵害他人權益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第七編“侵權責任”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針對侵權領域出現的新情況,吸收借鑒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對侵權責任制度作了必要的補充和完善。

要點一:確立 “自甘風險”規則

規定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

要點二:規定“自助行為”制度。

要點三:“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明確列為人身損害賠償項目。

要點四:完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

規定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要點五:完善公平責任規則。

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依照法律的規定由雙方分擔損失。

要點六:增加規定委托監護的侵權責任,即監護人將監護職責委托給他人的,監護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受托人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要點七:增加規定生產者、銷售者召回缺陷產品應負擔被侵權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費用。

要點八:非營運機動車無償搭乘造成損害應當減輕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要點九:進一步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權,明確醫務人員的相關說明義務,加強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對患者隱私和個人信息的保護。

要點十:完善生態環境損害責任。增加規定生態環境損害的懲罰性賠償制度,明確生態環境損害的修復和賠償制度。

要點十一:完善高空拋物墜物治理規則。

規定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強調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并規定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類行為的發生。

要點十二:明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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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民法典涉及海洋管理有關的法條

一、海洋發展視角下的《民法典》

《民法典》作為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將深刻影響處于變動中的社會格局。其中,海洋事業作為我國發展戰略布局中的重要領域,在這一歷史性的規則重構過程中受何影響值得審視。海洋發展的核心是海洋經濟。歷史上由于粗放的發展方式,人們在開發利用海洋的同時也遺留下許多問題,通過立法科學治理海洋經歷了漫長的過程。如今,人們逐漸認識到海域資源管理的生態化要求,相關法律體系建設不僅要促進海洋經濟的發展,還要注重海洋生態環境的保護。

首先,從事傳統產業的私人主體,需要嚴控生產中的各項程序,做好項目的事前評估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將海洋污染損害降至最低。其次,隨著海洋從業門檻的提升,新興高技術海洋產業將獲得更多發展機會,通過規則制約倒逼經濟結構調整,一定程度上減少不理性投資者的進入。為達成這一目標,還需要侵權責任法配套損害賠償機制的細化和完善。最后,新的海洋產業將應運而生。企業生產過程中為滿足各項生態環境指標,一方面需要自身控制,另一方面還需要專業人員的指導,由專門從事海洋生態治理的服務公司統一解決問題,既實現產業分類細化,也有利于提高經濟效率。

《民法典》總則編第9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也被稱為《民法典》中的“綠色原則”。“綠色原則”的提出,給民事主體從事海洋經濟活動提出了新的要求。

《民法典》對海洋發展的影響,不僅體現在保護環境的觀念上,還體現在對國家所有權和各項民事權利的基本規定中。此次《民法典》對海洋發展領域的重要調整,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對國家享有的各項海洋資源所有權予以強調和重申,二是對私人依法享有的各項使用權予以承認和保護。《民法典》第247條規定“礦藏、水流、海域屬于國家所有”,第328條規定“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權受法律保護”,重申了國家對海域、水流、礦藏的所有權(大陸架中蘊含的各種石油、天然氣資源也包含在礦藏的概念中),以及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權受法律保護。《民法典》第329條規定,“依法取得的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和使用水域、灘涂從事養殖、捕撈的權利受法律保護”。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單位和個人可以通過申請的方式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權,有償使用海域。這幾項規定從公權力和私權利兩方面凸顯了海洋資源的重要意義。從現在到本世紀中葉,將是我國海洋經濟高速發展時期。如何充分發揮私人主體的經濟實力和創造力,在政府統一管理下盤活海洋經濟,是《民法典》需要繼續解決的重要問題。其中蘊含的公私協調、陸海統籌,或許會為物權制度體系的變革提供新的思路。

此外,允許私人主體獲得“采礦權”“探礦權”“養殖、捕撈”等權利,在海洋發展國際化視角下也具有重要意義。隨著國際海底區域制度的成熟,私法人與國際海底管理局聯合開發海底礦產具有了一定經驗。這意味著探礦權和采礦權的范圍不僅遠涉大陸架,還將沖破國境踏入公海的領域。同樣,海水養殖和捕撈也不限于本國海域。由于沿海工程建設和過度捕撈導致近海漁業資源枯竭,開發遠洋資源勢在必行。一方面,我國遠洋捕撈船隊大規模增長,大型漁船持有量占世界總量的七成;另一方面,海外養殖基地建設經驗日益成熟,向著集養殖、捕撈、加工、銷售于一體的綜合型海洋產業基地發展。從這個意義上講,上述海洋產業不僅受到相關國際條約的管轄,部分事務也適用《民法典》這一國內法,受到其保護,其中的關系值得深入研究。

除了對舊有秩序的改革創新,《民法典》的若干條款還帶來了對新問題的思考。例如,248條規定,“無居民海島屬于國家所有,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無居民海島所有權”。事實上,我國有關無居民海島的政策早在2003年已成型,但隨著國家編制的無居民海島名錄的出臺,以及各省市有關無居民海島使用規章制度的出臺,無居民海島的使用價值才真正得到彰顯。無居民海島經濟價值的實現,離不開私人主體的有效經營。以馬爾代夫為例,投資公司通過租賃獲得島嶼使用權,實行“一島一店”的管理模式,島嶼度假旅游因此聞名世界。目前,我國大部分無居民海島處于修繕和保護狀態,其余承擔農林牧漁經營和沿海工業設施建設。按照《海島保護法》的規定,無居民海島的開發需嚴格遵循生態保護原則,除旅游養殖和科研勘探外,無居民海島的哪些功能可以向私人主體開放,需要在平衡環境保護和經濟發展的情況下做出選擇。對于具有經濟價值的海島,其使用權的抵押擔保如何實施,進而促進海島價值的市場化流轉,尚無明確規定。無居民海島使用權作為用益物權的一種,包含了海域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養殖權、捕撈權等,集各類自然資源使用權于一身,經濟潛力巨大。此次民法典首次提及無居民海島,有意把其放在物權體系中統一規劃,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一項新的海洋產業也許將從這里誕生。

上述討論的種種情形,都是《民法典》對私人權利的直接規范。《民法典》物權編中還使用了不小的篇幅解讀“征收”,看似介入行政法管轄范疇,實際上對應保護了權利人的物權,這種保護同樣涉及海洋領域的物權。征收針對的主要是集體所有的土地以及單位、個人的房屋和不動產,其中,集體所有的灘涂是最具代表性的海洋資源。灘涂是海水高潮位與低潮位之間的潮浸地帶,有著豐富的生態和經濟價值。《民法典》第243條并未專門規定灘涂的征收補償,而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該……”概而論之。過去十幾年間,頻繁的填海造地征收了大量沿海灘涂。由于缺乏統一的指導規范,其補償標準間或遵從土地,間或依照海域。兩者費用相差懸殊,遠低于正常土地的灘涂征收價格,嚴重侵害了沿海居民的物權利益,至今尚存遺留問題。《民法典》的頒行,為整肅相關領域的秩序提供了新的契機。

綜上,《民法典》從環境生態保護、資源權屬以及權利保護三個方面,為我國海洋發展的民事規則確立了基本原則和制度框架。同時,一方面,為我國利用海洋產業發展維護國家海洋權益的重大戰略舉措,如養殖工船 “屯漁戍邊”等提供了法律依據和保護;另一方面,還為我國公法領域的涉海立法,如“海洋基本法”等提供了參考和援引的重要法源。

二、涉及海洋管理有關的法條

第九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

第二百四十三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

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征收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征收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等費用。

第二百四十七條 礦藏、水流、海域屬于國家所有。

第二百四十八條 無居民海島屬于國家所有,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無居民海島所有權。

第三百二十八條 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權受法律保護。

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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