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圖讀懂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7月1日起正式施行
這次反間諜法修訂的主要內容有哪些?來聽聽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主任王愛立的介紹。
新修訂的反間諜法共6章71條,在2014年反間諜法基礎上,新增條文29條,修訂條文41條。這次修法是對我國反間諜法律制度的全面修訂、系統完善,實現了一系列重大創新和突破,主要包括五個方面:
第一,進一步強化黨中央對反間諜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總則第二條將“反間諜工作堅持中央統一領導”進一步明確為“反間諜工作堅持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增加“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作為反間諜工作的指導思想;新增第五條“國家建立反間諜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反間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研究、解決反間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二,針對性完善間諜行為的界定。針對當前傳統安全威脅和非傳統安全風險相互交織,各類間諜情報活動主體更加復雜、領域更加廣泛、目標更加多元、手法更加隱蔽的嚴峻敵情,新修訂的反間諜法與時俱進完善了間諜行為的內涵外延,將“投靠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針對國家機關、涉密單位或者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等的網絡攻擊、侵入、干擾、控制、破壞等行為”明確為間諜行為。同時,根據實踐中的情況,具體明確了相關主體竊密的對象范圍是“國家秘密、情報以及其他關系國家安全和利益的文件、數據、資料、物品”。
第三,體系化設置反間諜安全防范專章。新修訂的反間諜法將“積極防御”“依法懲治”“標本兼治”列入反間諜工作的基本原則,要求“筑牢國家安全人民防線”。特別是總結固化反間諜安全防范實踐中行之有效的做法,增設“安全防范”專章,明確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承擔本單位的反間諜安全防范主體責任,壓實地方政府和行業主管部門職責分工內的管理責任,強化國家安全機關的指導監督責任,要求重點單位強化反間諜人防、物防、技防措施,細化國家安全機關對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實施許可制度,明確有關方面積極開展反間諜宣傳教育的職責和公民舉報間諜行為的義務,有效解決了“防什么”“誰來防”“怎么防”的問題。
第四,全面規范反間諜行政執法保障。一方面,完善了反間諜調查措施,增加查閱調取數據、傳喚、查詢財產信息、不準出入境等行政執法職權;明確國家安全機關執法規范要求,嚴格審批程序;增加對發現的網絡安全風險等的通報和處置措施;增加對國家秘密、情報的鑒定評估機制;增加行刑銜接的規定。另一方面,加強對反間諜工作的保障與監督,增加對相關人員予以保護、營救、安置、撫恤優待等規定;增加規定鼓勵反間諜領域科技創新,發揮科技在反間諜工作中的作用;明確國家安全機關應當嚴格執行內部監督和安全審查工作制度;明確應當加強反間諜專業力量人才隊伍建設和專業訓練,提升反間諜工作能力。
第五,多層次擴大行政處罰適用種類和范圍。在2014年反間諜法對間諜行為等危害國家安全違法行為只能予以警告、沒收基礎上,新增多項規定。一是增設多種行政處罰措施,明確對尚不構成犯罪的間諜行為,國家安全機關可以單處或并處警告、罰款、行政拘留,并可由有關部門予以處分。二是增設對單位的處罰,對實施間諜行為的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國家安全機關可以罰款,并建議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責令停止從事相關業務、提供相關服務或者責令停產停業、吊銷有關證照、撤銷登記。三是增設對幫助間諜行為和未履行反間諜安全防范責任等其他違法行為的處罰,進一步織密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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