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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預報[26日16時]: 12月27日廣西沿海為全日潮,高潮位出現于03:10前后,低潮位出現于13:00前后。近岸為1.2米左右的輕浪,北部灣北部為0.5-1.8米的輕到中浪。近海水溫為17.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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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海洋局“每周一題、每月一案例”6月份線上普法宣傳案例

2021-06-09 12:59     來源:廣西壯族自治區海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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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問:我女兒的出生時間在戶口本和身份證上是登記是2001年7月12日,實際上是2001年1月12日(有出生證為憑)。因為當報戶口時口誤造成登記錯誤,當時沒有留意,也不重視,沒有及時去更正。 2021年3月18日女兒想與男朋友在三八節當天進行結婚登記,但是婚姻登記處的同志看了女兒的身份證后說,不滿二十周歲,不符合結婚條件,不予以登記。請問,女兒的出生時間到底應當以哪一個為準?婚姻登記處不準予結婚登記符合規定嗎?

答:《民法典》第十五條規定,自然人的出生時間和死亡時間,以出生證明、死亡證明記載的時間為準;沒有出生證明、死亡證明的,以戶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時間為準。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以上記載時間的,以該證據證明的時間為準。因此,你女兒的出生時間應當以出生證記載的時間為準。

婚姻登記處不準予結婚登記也符合規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按照身份證上記載的信息,你女兒不滿20周歲,還沒有達到結婚年齡,婚姻登記處按照《婚姻登記條例》第六條規定,未到法定結婚年齡,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這也是符合規定的。


二、問:王某丈夫因車禍突然去世,王某此時已經懷孕在身。因王某丈夫做生意積蓄了一些錢財,丈夫父母擔心王某改嫁,將財產帶走。辦完喪事之后,丈夫父母以及二個兄妹就張羅著分割王某丈夫的財產了,他們提出父母、兄妹和王某五人每人一份。王某提出要留肚子里的孩子一份,但丈夫的兄妹不同意。請問,王某意見合理嗎?丈夫的財產應當怎么分配?

答:王某要求保留肚子里的孩子的份額是有法律依據的。《民法典》第十六條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按照這條規定,繼承遺產時,胎兒是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的,應當保留其繼承的份額。王某丈夫的遺產應當由其妻子王某、父母以及王某肚子里的孩子共同繼承,每人一份。其兄妹作為第二順序繼承人,在第一順序繼承人在世且沒有被剝奪繼承權的情況下,沒有繼承權。


三、問:小李初中畢業后沒有繼續讀書,隨鄰居離家到深圳打工,獨自生活。17歲那年,騎電動自行車與雜貨店老板黃某的汽車相撞受傷,黃某因喝了酒,與小李私了。雙方商定,黃某賠償小李3萬元醫療費,此事了結,互不追究。黃某后來得知小李受傷不重,用點草藥,花錢不多。就找小李說,你不夠18歲,簽定的協議無效,我們之前約定不算,而且你醫療費沒用這么多,你要給回2萬元錢。請問,黃某的話有法律依據嗎?小李與他約定的事具有法律效力嗎?

答:黃某的話沒有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十八條規定“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小李雖然是未成年人,但已滿十六周歲,并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應當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也就是說,他與黃某的約定具體法律效力。


四、問:陜西有個貧困戶牛彩玲,通過水滴籌籌到2萬多元,又向親戚借了1萬多,一共3.6萬元存在自己銀行卡里面。到醫院看病時發現卡里沒有錢了。報案后,派出所查到是11歲的兒子打賞主播了。2019年12月25日至28日四天將媽媽看病的3.6萬元全部用于打賞主播。 請問:11歲小孩打賞主播這種民事行為具有法律效力嗎?

答:《民法典》第十九條規定“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11歲的兒子將媽媽看病的3.6萬元全部用于打賞主播,這件事既不是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也不是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如果不經過父母追認,那肯定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五、問:張大爺有兩個兒子,大兒子常年在家務農,小兒子經常外出打工,兄弟分家時,張大爺將自己那份田地分給大兒子耕種,大兒子用于種植果樹,每年得到一萬多元收入。小兒子對此極為不滿。去年張大爺中風住院花了幾萬元,出院后行動不便,生活不能自理,需要專人照顧。大兒子想和弟弟一起出錢請保姆照顧父親。小兒子說,父親的田地都給了你,你有責任照顧父親,我沒有責任照顧他。問:小兒子有沒有責任照顧父親?

答:《民法典》第二十六條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根據這些規定,成年子女贍養父母是法定責任,沒有任何事由可以免除。小兒子不能因為父親的田地分給了哥哥,自己就可以不盡贍養父親的法定義務。


六、案例:李云與李明珠、李思贍養糾紛案

李云與查發芝原系夫妻,于2010年8月12日離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先后生育李明珠、李思。離婚后女兒李思由查發芝撫養,李云每月支付撫養費300元。2019年8月,李云因右下肢腫痛到昆明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院住院治療5天,出院診斷為:左下肢深靜脈血栓形成。2019年9月3日,李云訴至昆明市東川區人民法院,要求李明珠、李思付贍養費。

被告李明珠答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與原告只是血緣上的父女關系,原告以前經常打被告,雙方并無父女感情。原告與被告母親離婚后并未支付過被告撫養費。被告離異,獨自撫養與前夫所生孩子,前夫未支付撫養費。被告無住房,無能力支付原告贍養費。

被告李思答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并未撫養過被告,且原告違反了做父親的道德準則。被告是其母親打工掙錢撫養長大。被告在家帶兩個小孩,無經濟收入,靠孩子的父親養活,無能力支付贍養費。

昆明市東川區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本案原告李云因患疾病尚未痊愈,暫無法勞動,現生活困難,被告李明珠、李思應對其必要的扶助,二被告抗辯要撫養自己孩子而無力支付原告贍養費,本院認為對孩子的撫養義務并不能抵消對老人的贍養義務,故本院對二被告的抗辯主張不予采納。二年四月六日作出判決:

由被告李明珠、李思每人每月支付原告李云贍養費300元(自本判決生效之月起付至李云年終時止),并共同承擔原告李云今后產生的住院醫療費(已實際產生的住院醫療費發票為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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