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7-27 15:53
來源:廣西壯族自治區自然資源廳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并監督實施的若干意見》《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在國土空間規劃中統籌劃定落實三條控制線的指導意見》,加強生態保護紅線管理,嚴守自然生態安全邊界,2022年8月16日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聯合印發了《關于加強生態保護紅線管理的通知(試行)》(自然資發〔2022〕142號)。為進一步細化生態保護紅線內允許有限人為活動的具體情形,規范涉及生態保護紅線的建設項目新增建設用地、用海用島辦理流程,壓實各級政府和各主管部門的職責,按照自然資發〔2022〕142號文件的要求,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區自然資源廳、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自治區林業局和自治區海洋局四個部門聯合印發了《廣西生態保護紅線監管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2021年7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43號第三次修訂,2021年9月1日施行);2.《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并監督實施的若干意見》;3.《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在國土空間規劃中統籌劃定落實三條控制線的指導意見》;4.《自治區黨委辦公廳?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在國土空間規劃中統籌劃定落實三條控制線的實施意見〉的通知》;5.《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于加強生態保護紅線管理的通知(試行)》(自然資發〔2022〕142號);6.《自然資源部關于積極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資發〔2022〕129號);7.《自然資源部等7部門關于加強用地審批前期工作積極推進基礎設施項目建設的通知》(自然資發〔2022〕130號);8.《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印發〈節約集約用地論證分析專章編制與審查工作指南(試行)〉的通知》(自然資辦函〔2023〕473號)。一是結合我區實際情況,細化生態保護紅線內允許有限人為活動的具體情形,便于各級政府和各主管部門做好生態保護紅線內項目準入的管理和監督。二是規范涉及生態保護紅線的建設項目新增建設用地、用海用島審批辦理流程。三是明確不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用海用島審批的建設項目和人為活動的監管辦法。第一部分明確和細化了生態保護紅線內允許有限人為活動的具體情形和管控要求。在自然資發〔2022〕142號文件規定的十大類有限人為活動的基礎上,結合我區實際進一步細化了具體的活動類型和項目類型;明確了有限人為活動涉及新增建設用地預審、用海用島等前期工作辦理流程和報批用地、用海用島的工作流程;允許有限人為活動不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用海用島審批的,應嚴格控制活動強度和規模,避免對生態功能造成破壞,其中無具體建設活動的,各主管部門依職責做好管理,有具體建設活動的,按照建設活動的審批權限,由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符合生態保護紅線內允許有限人為活動的認定意見。第二部分規范國家重大項目用地、用海用島審批。一是有關項目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聯合規劃選址選線的工作機制,牽頭負責聯合規劃選址選線工作,盡量避讓生態保護紅線。二是用地預審階段,自治區自然資源廳結合項目節約集約用地論證工作,對項目是否屬于允許占用生態保護紅線的國家重大項目,以及是否不可避讓生態保護紅線進行審查論證。三是用地、用海報批階段,自治區自然資源廳或海洋局牽頭就項目是否不可避讓生態保護紅線進行審核,在征求生態環境、林業和有關主管部門意見后,出具不可避讓生態保護紅線的論證意見。其中涉及自然保護地、重要濕地的,自治區自然資源廳或海洋局會同自治區林業局聯合出具不可避讓論證意見。四是國家重大項目新增填海造地、新增用島確需在生態保護紅線內實施的,由設區市人民政府提出生態保護紅線調整建議,自治區海洋局會同自治區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林業和有關主管部門編制生態保護紅線調整方案,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后隨海域使用權、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申請一并報國務院批準。第三部分強化臨時用地用林涉及生態保護紅線的監管。明確允許有限人為活動和國家重大項目占用生態保護紅線涉及臨時用地的,按照自然資源部關于規范臨時用地管理的有關要求,參照臨時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規定辦理。涉及臨時用林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及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的有關要求辦理。第四部分提出妥善處理已批用地問題。對于生態保護紅線批準前已依法依規辦理用地審批手續的允許有限人為活動或國家重大項目,零星分布的已有水電、風電、光伏、海洋能及配套的輸變電工程設施提出了處理措施。第五部分提出全面落實各級政府和各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管職責。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是嚴守生態保護紅線的責任主體,各主管部門依職責履行監管責任。全區生態保護紅線范圍內的建設項目和人為活動按照《辦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的規定和要求執行。生態保護紅線:生態保護紅線是指在生態空間范圍內具有特殊重要生態功能、必須強制性嚴格保護的區域。優先將具有重要水源涵養、生物多樣性維護、水土保持、防風固沙、海岸防護等功能的生態功能極重要區域,以及生態極敏感脆弱的水土流失、沙漠化、石漠化、海岸侵蝕等區域劃入生態保護紅線。(一)《辦法》的出臺有利于進一步明確細化生態保護紅線管控要求,壓實各級政府以及各主管部門的職責,加強生態保護紅線監管,落實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不斷筑牢我國南方重要生態屏障。(二)《辦法》的出臺有利于落實“多規合一”改革方向,協調解決各部門在項目用地上可能存在的矛盾沖突。國家重大項目涉及占用生態保護紅線的,主管部門牽頭、各有關部門配合和參與規劃選址選線工作;允許有限人為活動或國家重大項目占用自然保護地、重要濕地、紅樹林濕地以及涉及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的,征求有關主管部門或具有審批權限的相關管理機構的意見,并依法依規開展環境影響評價。(一)《辦法》重點研究細化了允許有限人為活動的具體情形,將自然資發〔2022〕142號文件規定的十大類有限人為活動中的六大類做了細化,增強可操作性,便于更精準的對生態保護紅線實施監管。(二)《辦法》簡化了相關審批的流程和層級。一是允許有限人為活動不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用海用島審批的,自治區人民政府不出具認定意見,由各主管部門依職責做好管理。其中對于有具體建設活動的,按照建設活動的審批權限,由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符合生態保護紅線內允許有限人為活動的認定意見,有關主管部門依職責監管。二是將生態保護紅線認定意見的出具與用地報批合并辦理,設區市人民政府可在向自治區人民政府申請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海域使用權、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時,附符合生態保護紅線內允許有限人為活動的初步意見,不再單獨出具意見。信息來源:廣西壯族自治區自然資源廳?原題:解讀《廣西生態保護紅線監管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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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生態保護紅線監管辦法(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