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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海洋和漁業廳關于印發《廣西海域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管理辦法》的通知(桂海漁規〔2018〕1號)

2018-01-11 16:27     來源:海洋和漁業廳     作者:廣西海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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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欽州、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廣西壯族自治區海域使用管理條例》精神,促進我區海域資源市場化配置規范化開展,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廣西海域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海洋和漁業廳

                             2018年1月8日

 

廣西海域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管理辦法

 

第一條 〔立法依據〕 為進一步規范海域使用權出讓行為,建立完善公開、公平、公正的海域使用權管理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廣西壯族自治區海域使用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 屬于自治區管轄海域且屬自治區審批權限范圍內,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海域使用權的出讓行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含義〕 本辦法所指出讓工作實施人為根據國家法律法規授權對國家海域進行監督管理的沿海市、縣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項目用海跨轄區的,出讓工作實施人為共同的上一級海洋主管部門。

本辦法所稱招標出讓,是指出讓工作實施人通過發布投標邀請書或者招標公告,邀請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海域使用權投標,根據投標結果確定海域使用權人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拍賣出讓,是指出讓工作實施人發布拍賣公告,由競買人在指定的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買,以最高應價確定海域使用權人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掛牌出讓,是指出讓工作實施人發布掛牌公告,按公告的期限將擬出讓海域的交易條件在指定的地點掛牌公布,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并更新掛牌價格,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最高報價確定海域使用權人的行為。

第四條 〔適用情形〕 工業、商業、漁業、旅游、娛樂和其他經營性項目用海或者同一海域有兩個以上相同海域使用方式的意向用海人的,應當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權,但傳統趕海區、海洋保護區、有爭議的海域或者涉及公共利益的海域除外。

第五條 〔適用原則〕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海域使用權,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

第六條 〔出讓海域用途及期限〕 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的海域,其用途應當符合海洋功能區劃和城鄉規劃、港口規劃等相關規劃,出讓期限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七條 〔出讓交易平臺〕 海域使用權出讓的交易環節應進入各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交易。

第八條 〔凈海出讓〕 出讓海域需要拆遷的,應于出讓前全部完成拆遷工作。

第九條 〔選擇出讓形式〕 選擇使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海域使用權時,應按下列規定進行:

(一)對出讓海域用途和海域使用權人資格有特別限制條件且有三個以上意向用海申請者,采用招標方式;

(二)對出讓海域用途和海域使用權人資格無特別限制條件且有三個以上意向用海申請者,采用拍賣方式;

(三)以上兩種情形之外,可采用掛牌出讓海域使用權。掛牌出讓海域使用權不受用海申請人個數的限制。

第十條 〔各級政府和部門職責〕 自治區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負責全區海域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監督管理工作。

沿海市、縣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海域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的相關工作。

沿海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成立海域價格審核機構,定期根據海域的區位、使用類型、使用功能等確定本轄區內海域使用權出讓基準價格,并對社會公布。基準價格不得低于按海域使用金征收標準確定的海域使用金。

      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與招標、拍賣、掛牌活動有關的監督管理職責。

第十一條 〔出讓方案編制〕 沿海市、縣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對擬出讓的海域應當進行海籍測量、海域使用論證、海洋環境影響評價和海域使用權出讓價格評估,并根據論證結論、評估結果編制出讓方案。填海項目應當會同同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并征求城鄉規劃等相關部門意見。

對于出讓養殖用海的海域使用權,可以簡化海域使用論證、海洋環境影響評價、海域使用權出讓價格評估等工作。具體簡化辦法由沿海設區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條 〔出讓方案內容〕 出讓方案應當包括出讓海域的界址、面積、用海類型、用海方式、使用年限、出讓方式、海域使用條件、出讓價款等相關內容。

    填海項目出讓方案應明確填海形成土地的界址和標高、土地用途、規劃條件、使用期限、海洋環境保護要求、海洋減災防災措施等內容。

按照國家有關投資管理規定需要辦理審批、核準手續的,沿海市、縣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將有關投資管理要求納入海域使用權出讓方案;列入自治區層面統籌推進的重大項目,可將取得項目準入許可或列入國家、自治區層面統籌推進重大項目方案作為競買人的資格條件之一。

第十三條 〔標價或底價〕 出讓前,出讓工作實施人應委托評估機構按照海域評估技術規范對出讓的宗海價值進行評估。宗海招標、拍賣或者掛牌的標底或者底價應以宗海評估結果為基礎,并不得低于海域使用權出讓基準價格和補償費、海域測量費、海域使用論證費、海洋環境評價費、海域評估費和招拍掛工作經費等前期工作費用,以及海域出讓后的使用狀況監視監測費的總和。沿海市、縣人民政府海域價格審核機構確定招標標底、拍賣和掛牌的起叫價、起始價、底價,投標、競買保證金,應當實行集體決策。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活動結束之前,招標標底和拍賣、掛牌底價應嚴格保密。

第十四條 〔出讓方案審批程序〕出讓方案經征求同級有關部門意見后,報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屬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權限的項目,出讓方案經設區市級人民政府同意,報自治區海洋主管部門審核,并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出讓方案報批材料〕 出讓方案報批時,應當附以下材料:

(一)出讓工作實施人請示;

(二)海域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呈報表;

(三)海籍調查表;

(四)海域使用測量報告書;

(五)列入沿海岸線使用前置審核范圍的項目,需提供自治區北部灣辦公室意見;暫不列入岸線使用前置審核范圍的項目,需提供設區市北部灣辦公室意見;

(六)出讓工作實施人同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意見;

(七)涉及紅樹林海域使用、港口碼頭建設和自然保護區內開發的項目,需提供其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門意見;

(八)出讓海域界址圖、位置圖等相關圖件材料;

(九)海域使用權出讓價格評估報告;

(十)屬建設項目的,需提供項目規劃設計要點;

(十一)海域出讓后的使用狀況監視、監測方案;

(十二)項目海域使用論證報告專家評審委員會主任委員復核意見、專家評審意見及專家名單;

(十三)項目海洋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核準意見的函、專家評審意見及專家名單;

(十四)出讓海域的用海類型、用海方式、四至坐標、用海面積及出讓期限等要素的公示、異議復核和聽證結果書面材料;

(十五)存在利益相關者的,需提供協調方案及落實情況書面材料;

(十六)出讓工作實施人對材料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的承諾書;

(十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書面材料。

 第十六條 〔審核事項〕 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審核出讓方案時,應對以下內容進行審核:

(一)相關材料是否齊全,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二)用海類型、用海方式、用海面積、使用期限的確定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三)出讓價格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第十七條 〔擬定出讓文件〕 出讓方案經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后,出讓工作實施人應按規定編制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文件,組織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工作。

出讓文件應包括以下內容: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公告、投標或競買須知、海域位置圖(宗海圖)、海域使用條件、標書或者競買申請書、《海域使用權出讓合同》草案等文本。 

第十八條 〔出讓公告〕 出讓工作實施人應當在投標截止日、公開拍賣日或者掛牌開始日二十日前發布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公告。

招標、拍賣和掛牌出讓公告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出讓工作實施人名稱、地點、聯系方式;

(二)出讓海域的位置、用途、面積、使用年限、建設項目規劃設計要點;

(三)投標人、競買人的資格要求及申請取得投標競買資格的程序;

(四)獲取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文件的時間、地點及方式;

(五)招標、拍賣、掛牌時間、地點、投標或者競買方式;

(六)確定中標人或者買受人的標準和方法;

(七)履約保證金的數額、交付方式及交付期限;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項。

第十九條 〔變更公告〕 出讓工作實施人變更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公告內容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日、公開拍賣日或者掛牌開始日十五日前發布變更公告。 

第二十條 〔招拍掛申請主體限制〕 出讓實施人應當對投標申請人、競買申請人進行資格審查。

出讓工作實施人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公告中不得設定影響公平、公正競爭的限制條件。掛牌出讓的,出讓公告中規定的申請截止時間,應當為掛牌出讓結束日前二日。對符合招標拍賣掛牌公告規定條件的申請人,出讓工作實施人應當通知其參加招標拍賣掛牌活動,但采用網上掛牌形式的除外。

    出讓海域用于海水養殖的,可以優先在鄰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轉產轉業漁民中組織招標、拍賣或掛牌。

第二十一條 〔投標人或競買人的權利與義務〕 投標人或競買人有了解招標拍賣掛牌海域基本情況的權利,海洋主管部門應當提供有關材料,組織意向投標人或競買人對擬出讓海域進行現場踏勘、答疑。

    投標人或競買人應當依法參與投標或競買活動,遵守投標或競買規則,不得有弄虛作假或串通壓價等行為。

第二十二條 〔招標出讓程序〕 招標、投標、開標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將招標出讓的宗海地點、面積和投標人需知等內容進行公告;

(二)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送達投標地點。招標人或招標代理人收到投標文件后,應當簽收保存,不得開啟。投標人少于三個的,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

(三)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開標,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經確認無誤后,由工作人員當眾拆封,宣布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提交文件的主要內容。出讓工作實施人開標時應邀請所有合格投標人參加;

(四)評標小組進行評標;

(五)確定中標人。對能夠最大限度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或者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且價格最高的投標人,應當確定為中標人。   

第二十三條 〔投標人需知〕 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無效投標文件或廢標處理:

(一)超過投標截止日所投的投標文件;

(二)投標文件未密封的;

(三)投標文件或投標文件附件不全或不符合招標文件實質性規定的;

(四)投標文件或投標文件附件字跡不清,無法辨認的;

(五)投標人不具備招標公告中規定資格的;

(六)委托他人代理的,委托文件不全或不符合規定的;

(七)投標文件報價低于標底的;

(八)投標人對同一個標的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報價的。

(九)投標人有串通投標、弄虛作假、行賄等違法行為的。

第二十四條 〔拍賣出讓程序〕 海域使用權拍賣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拍賣主持人宣布拍賣會開始;

(二)拍賣主持人宣布競買人到場情況;設有底價的,出讓工作實施人應當現場將密封的拍賣底價交給拍賣主持人,拍賣主持人現場開啟密封件;

(三)拍賣主持人介紹拍賣宗海的位置、面積、用途、使用期限、開工和竣工(填海項目)時間、規劃要求和其他有關事項;

(四)拍賣主持人宣布起拍價和增價規則及增價幅度,沒有底價的,應當明確提示,拍賣主持人在拍賣中可根據競買人競價情況調整拍賣增價幅度;

(五)拍賣主持人報出起拍價;

(六)競買人舉牌應價或者報價;

(七)拍賣主持人確認該應價或者報價后繼續競價;

(八)拍賣主持人連續三次宣布同一應價或者報價而沒有再應價或者報價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賣成交;

(九)拍賣主持人宣布最高應價或者報價者為競得人,成交結果對拍賣人、競得人和出讓工作實施人均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條 〔競買人數及競價要求〕 競買人不足三人,或者競買人的最高應價或者報價未達到底價時,主持人應當終止拍賣。

第二十六條 〔掛牌出讓程序〕 海域使用權掛牌程序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在掛牌公告規定的掛牌起始日,出讓工作實施人應將掛牌出讓的宗海位置、面積、用途、使用期限、規劃要求、起始價、增價規則及增價幅度等,在掛牌公告規定的海域使用權交易場所掛牌公布。掛牌出讓的宗海設有底價的,出讓工作實施人應當在競買須知中說明;

(二)符合條件的競買人填寫報價單報價;

(三)確認競買人的報價后,更新顯示掛牌價格;

(四)繼續接受新的報價;

(五)在掛牌公告規定的掛牌截止時間確定競得人。

第二十七條 〔掛牌競買人需知〕 掛牌競買人的報價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出讓工作實施人確定為無效報價申請:

   (一)超過掛牌截止日所提交的報價申請單;

   (二)報價申請單內容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的;

   (三)報價申請單字跡不清,無法辨認的;

   (四)競買人不具備資格的;

   (五)委托他人代理的,委托文件不全或不符合規定的。

第二十八條 〔掛牌期間〕 掛牌期限自掛牌起始日起至截止日不得少于十日。掛牌期間可根據競買人競價情況調整增價幅度。

第二十九條 〔掛牌的現場報價〕 掛牌期限屆滿,掛牌主持人現場宣布最高報價及其報價者,并詢問競買人是否愿意繼續競價。有競買人表示愿意繼續競價的,即屬于掛牌截止時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競買人要求報價的情況,掛牌主持人應當宣布掛牌出讓轉入現場競價,通過現場競價確定競得人。掛牌主持人連續三次報出最高掛牌價格,沒有競買人表示愿意繼續競價的,按照下列規定確定是否成交:

(一)在掛牌期限內只有一個競買人報價,且報價不低于底價,并符合其他條件的,掛牌成交;

(二)在掛牌期限內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競買人報價的,出價最高者為競得人;

(三)在掛牌期限內無應價者或者競買人的報價均低于底價或者均不符合其他條件的,掛牌不成交。

成交結果對競得人和出讓工作實施人均具有法律效力。

采取網上掛牌形式的,現場競價程序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確認中標或確認成交〕 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確定中標人、競得人后,出讓工作實施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或者與競得人簽訂《成交確認書》。《中標通知書》或者《成交確認書》應當包括出讓工作實施人和中標人或者競得人的名稱,出讓標的,成交時間、地點、價款、有效期限以及簽訂《海域使用權出讓合同》的時間、地點等內容。

中標人或競得人可憑《中標通知書》或者《成交確認書》辦理項目審批、核準手續。

《中標通知書》或者《成交確認書》對出讓工作實施人和中標人或者競得人具有法律效力。出讓工作實施人改變中標或競得結果,或者中標人、競得人放棄中標宗海、競得宗海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第三十一條 〔簽訂出讓合同〕 中標人、競得人應當按照《中標通知書》或者《成交確認書》約定的時間,與出讓工作實施人簽訂海域使用權出讓合同。按照國家有關投資管理規定需要辦理審批、核準手續的,中標人、競得人獲得立項批復后方可簽訂海域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時間不應超過3個月。

中標人、競得人無正當理由不與出讓人簽訂海域使用權出讓合同,在簽訂合同時向出讓人提出附加條件的,取消其中標資格,投標、競買保證金不予退還。給出讓人造成的損失超過投標、競買保證金數額的,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

簽訂《海域使用權出讓合同》后中標人、競得人支付的投標、競買保證金抵作海域使用權出讓金。其他投標人、競買人支付的投標、競買保證金,出讓工作實施人必須在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結束后五日內予以退還。

第三十二條 〔公布出讓結果〕 出讓工作實施人應當在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結束后十日內,將出讓結果在指定的場所、媒體向社會公布。公布結果應當包括出讓的海域位置、面積、用途、出讓期限、受讓人、成交價格和成交時間等內容。

第三十三條 〔付清海域使用權出讓價款〕  中標人、競得人依照海域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付清全部海域出讓成交價款后,憑海域使用權出讓合同和海域使用金繳納憑證辦理登記手續。

簽訂海域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標人、競得人繳納相關海域使用權出讓價款后,出讓實施人應向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書面報告出讓結果。

第三十四條 〔溢價款分成和管理〕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海域使用權出讓成交價款在扣除按標準征收的海域使用金和出讓文件確定的相關費用后的溢價部分,30%繳入中央國庫,70%由自治區和項目所在地的市、縣按2:8的比例分級繳入地方國庫。

溢價款使用管理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海域使用金使用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權屬登記〕 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的海域使用權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不動產登記。

第三十六條 〔邀請監督〕 海域使用權出讓開標、拍賣會、掛牌終止日,可邀請相關部門和招標管理機構派員進行現場監督。出讓工作實施人根據需要委托公證機構進行現場公證。

上級海洋主管部門對下級海洋主管部門組織的招標拍賣掛牌活動進行監督、指導,對不符合規范的招標拍賣掛牌行為予以糾正。

第三十七條 〔出讓工作實施人違法后果〕 出讓工作實施人的工作人員在海域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失職瀆職的,由相關部門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人數解釋〕 本辦法所稱“以上”者,均含本數。

第三十九條 〔生效時間〕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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