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18年02月08日 |
標 題:廣西壯族自治區山口紅樹林生態自然保護區和北侖河口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 第125號) | |
發文字號: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 第125號 | 發布日期:2018年02月22日 |
《廣西壯族自治區山口紅樹林生態自然保護區和北侖河口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已經2018年1月2日自治區十二屆人民政府第11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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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區主席 ???陳 ?武
2018年1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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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山口紅樹林生態自然保護區和北侖河口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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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加強山口紅樹林生態自然保護區和北侖河口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保護紅樹林生態系統,維護生態平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山口紅樹林生態自然保護區和北侖河口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范圍內從事各項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山口紅樹林生態自然保護區位于合浦縣東南部的沙田半島東西兩側,自然保護區海域和陸域總面積為80平方公里。具體范圍以國家依法批復的界線為準。
北侖河口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位于防城港市東西沿海地帶,四至坐標為東經108°02′~108°16′,北緯21°28′~21°37′,總面積為30平方公里。具體范圍以國家依法批復的界線為準。
山口紅樹林生態自然保護區和北侖河口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以下統稱保護區)是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保護區的保護對象是紅樹林生態系統。
第四條??自治區海洋和漁業主管部門負責保護區的管理工作。
保護區所在市縣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和支持保護區的保護管理。
保護區所在市縣公安、林業、農業、環境保護、海洋和漁業、國土資源、水利、旅游、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保護區的保護工作。
第五條 ?自治區海洋和漁業主管部門設立的保護區管理機構具體負責保護區的保護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保護區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制定保護區的各項管理制度,統一管理保護區;
(三)調查自然資源并建立檔案,組織環境監測,保護保護區內的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
(四)組織或者協助有關部門開展保護區的科學研究工作;
(五)進行保護區的宣傳教育;
(六)在不影響保護保護區的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的前提下,組織開展參觀、旅游等活動。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保護區內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的義務,有對破壞、侵占保護區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控告的權利。
第七條 ?保護區的撤銷及其性質、范圍、界線的調整或者改變,應當報國務院批準。
第八條 ?保護區劃分為核心區、緩沖區和實驗區三部分。
核心區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進入;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經批準外,也不允許進入從事科學研究活動。
緩沖區只準進入從事非破壞性的科學研究觀測活動。
實驗區可以進入從事科學試驗、教學實習、參觀考察、旅游以及馴化、繁殖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等活動。
第九條??保護區邊界以及核心區、緩沖區和實驗區邊界應當設置界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或者破壞保護區界標及其保護設施。
第十條 ?在保護區內的單位、居民和經批準進入保護區的人員,必須遵守保護區的各項管理制度,接受保護區管理機構的管理。
第十一條??禁止在保護區內進行砍伐、放牧、狩獵、捕撈、采藥、開墾、燒荒、開礦、采石、挖沙等活動;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二條 ?禁止任何人進入保護區的核心區。因科學研究的需要,必須進入核心區從事科學研究觀測、調查活動的,應當事先向保護區管理機構提交申請和活動計劃,并經自治區海洋和漁業主管部門批準。
保護區核心區內原有居民確有必要遷出的,由保護區所在市縣人民政府予以妥善安置。
第十三條 ?禁止在保護區的緩沖區開展旅游和生產經營活動。因教學科研的目的,需要進入保護區的緩沖區從事非破壞性的科學研究、教學實習和標本采集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事先向保護區管理機構申請,提交活動計劃,經批準后方可進行。
從事前款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將其活動成果(包括圖表、照片、錄像、資料、論文等)的副本提交保護區管理機構存檔。
第十四條 ?在保護區的實驗區內開展參觀、旅游活動的,由保護區管理機構編制方案,方案應當符合保護區管理目標。
在保護區組織參觀、旅游活動的,應當嚴格按照前款規定的方案進行,并加強管理;進入保護區參觀、旅游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保護區管理機構的管理。
嚴禁開設與保護區保護方向不一致的參觀、旅游項目。
第十五條 ?外國人進入保護區,應當事先向保護區管理機構提交活動計劃,并經自治區海洋和漁業主管部門批準。
進入保護區的外國人,應當遵守有關保護區的法律、法規和規定,未經批準不得在保護區內從事采集標本等活動。
第十六條 ?在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內,不得建設任何生產設施。在保護區的實驗區內,不得建設污染環境、破壞資源或者景觀的生產設施;建設其他項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過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在保護區的實驗區內已經建成的設施,其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排放標準的,應當限期治理;造成損害的,必須采取補救措施。
第十七條 ?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保護區污染或者破壞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立即采取措施處理,及時通報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向保護區管理機構、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自治區海洋和漁業主管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保護區管理機構責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據不同情節處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擅自移動或者破壞保護區界標及其保護設施的;
(二)未經批準進入保護區或者在保護區內不服從管理機構管理的;
(三)經批準在保護區的緩沖區內從事科學研究、教學實習和標本采集的單位和個人,不向保護區管理機構提交活動成果(包括圖表、照片、錄像、資料、論文等)副本的。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在保護區進行砍伐、放牧、狩獵、捕撈、采藥、開墾、燒荒、開礦、采石、挖沙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除可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給予處罰外,由自治區海洋和漁業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保護區管理機構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保護區造成破壞的,可以處以3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保護區管理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自治區海洋和漁業主管部門監督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保護區所在市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自治區海洋和漁業主管部門給予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保護區管理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自治區海洋和漁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一)開展參觀、旅游活動未編制方案或者編制的方案不符合保護區管理目標的;
(二)開設與保護區保護方向不一致的參觀、旅游項目的;
(三)不按照編制的方案開展參觀、旅游活動的;
(四)違法批準人員進入保護區的核心區,或者違法批準外國人進入保護區的;
(五)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給保護區造成損失的,由自治區海洋和漁業主管部門責令賠償損失。
第二十三條 ?妨礙保護區管理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處罰;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保護區重大污染或者破壞事故,導致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涉嫌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五條??保護區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情節輕微,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8 年3月1日起施行。1994年7月1日發布、1997年12月25日第一次修正、2004年6月29日第二次修正、2010年11月15日第三次修正的《廣西壯族自治區山口紅樹林生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和《廣西壯族自治區北侖河口海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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