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海洋局 | 成文日期:2019年10月09日 |
標 題:廣西壯族自治區海洋局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海洋生態補償管理辦法》的通知(桂海規〔2019〕4號) | |
發文字號:桂海規〔2019〕4號 | 發布日期:2019年10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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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欽州、防城港、玉林市人民政府,自治區人大法工委、發展改革委、北部灣辦、財政廳、自然資源廳、司法廳、文旅廳、農業農村廳、交通廳、生態環境廳、商務廳、林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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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海洋生態補償管理辦法》經自治區十三屆人民政府第4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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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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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海洋生態補償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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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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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保護和改善海洋生態,防治污染損害,合理開發利用海洋資源,維護生態平衡,規范本自治區海域、無居民海島生態補償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島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國家海洋局《海洋生態損害國家損失索賠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無居民海島保護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海洋環境保護條例》和《廣西壯族自治區海域使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實行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污染破壞補償制度。特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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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在本自治區管轄海域內進行海洋生態補償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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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生態補償包括海洋生態保護補償和海洋生態損害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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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海洋生態補償遵循生態公平、社會公平,堅持使用資源付費和誰污染、誰破壞生態誰付費原則,實行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生態補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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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生態環境保護、林業、農業和海洋等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海洋生態補償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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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海洋生態保護補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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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海洋生態保護補償是指沿海各級人民政府履行海洋生態保護責任,對海洋生態系統、海洋生物資源等進行保護或修復的補償性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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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海洋生態保護補償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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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洋自然保護區、海洋特別保護區(含海洋公園)、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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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劃定為海洋生態紅線區的海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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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沿海各級人民政府確定需保護的其他海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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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國家一類、二類保護海洋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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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列入《中國物種紅色名錄》中的其他海洋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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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國家和自治區確定需保護的其他海洋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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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海洋生態保護補償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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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淺海海底生態再造。實行播殖海藻、投放人工魚礁等,恢復淺海漁業生物種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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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海灣綜合治理。修復和保護海洋生態、景觀和原始地貌,恢復海灣生態服務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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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河口生境修復。實行排污控制、河口清淤、植被恢復,修復受損河口生境和自然景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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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優質岸線恢復。清理海灘和岸灘,退出占有的優質岸線,恢復海岸自然屬性和景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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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潮間帶濕地綠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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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需要進行的海洋保護補償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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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海洋生態保護補償活動應符合海洋生態保護等相關規劃,實行項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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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海洋生態損害補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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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海洋生態損害補償是指從事海域開發利用活動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因開發利用海洋資源造成的海洋生態系統服務價值和生物資源價值損失進行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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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海洋生態損害補償應在編制用海項目海域使用報告時進行專章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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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海洋生態損害補償標準由自治區有關部門適時另行制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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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相關專家、用海單位、海域使用報告編制單位,對海洋生態損害補償方案進行評審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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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由造成海洋生態損失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根據海洋生態損害補償方案開展海洋生態環境保護修復等相關補償工作。具體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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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損海洋生態修復與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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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損海洋生物資源的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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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海洋生態污染事故應急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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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海洋生態損失與補償的調查取證、評價鑒定和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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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調查制定、實施修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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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修復期間的監測、監管以及修復完成后的驗收、修復效果后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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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生態損害補償費用包括以上工作費用和其它必要的合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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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對侵占、截留、挪用海洋生態保護補償資金的單位及個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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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與造成海洋生態環境損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經磋商未達成一致或者無法進行磋商的,由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代表國家對責任者提出損害賠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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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未經批準或者騙取批準非法用海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責令恢復原狀,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對相關單位和責任人進行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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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各級審計等部門依法對海洋生態保護補償資金使用管理進行監督檢查,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日常業務指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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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海洋生態保護補償資金和海洋生態損害補償管理工作情況按年度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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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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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生態環境保護、林業、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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