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欽州、防城港、玉林市人民政府,自治區人大法工委、發展改革委、北部灣辦、財政廳、自然資源廳、司法廳、文化和旅游廳、農業農村廳、交通運輸廳、生態環境廳、商務廳、林業局:
??《廣西壯族自治區不改變海域自然屬性用海審批管理辦法》經自治區十三屆人民政府第4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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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海洋局
2019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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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不改變海域自然屬性用海審批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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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規范構筑物用海審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廣西壯族自治區海域使用管理條例》的規定和規范,結合不改變海域自然屬性用海審批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不改變海域自然屬性用海是指不改變海域自然屬性的透水構筑物和開放式用海。其中:透水構筑物用海是指采用透水方式構筑碼頭、海面棧橋、高腳屋、人工魚礁、橋梁等不改變海域自然屬性的構筑物用海;開放式用海是指不進行填海造地、圍海或設置構筑物,直接利用海域進行開發活動的用海,包括開放式養殖、浴場、游樂場、專用航道、錨地等不改變海域自然屬性的開放式用海。
?第三條? 海域屬于國家所有,單位和個人使用海域,應當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權。
?第四條? 開放式用海按照《廣西海域使用管理條例》權限進行審批。
?第五條? 不改變海域自然屬性的透水構筑物用海按照以下權限進行審批。
?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下列用海:自治區重大建設項目或由自治區項目主管部門立項的不改變海域自然屬性的透水構筑物用海。
?沿海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審批下列用海:沿海市縣項目主管部門立項的一百公頃以上七百公頃以下的不改變海域自然屬性的透水構筑物用海。
?沿海縣級人民政府審批下列用海:沿海市縣項目主管部門立項的一百公頃以下的不改變海域自然屬性透水構筑物用海。
?不改變海域自然屬性由海域使用論證專家評審認定。本條所稱的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第六條? 海域使用與保護不得超過《廣西壯族自治區海域使用管理條例》規定的嚴格用海標準,控制用海規模和開發強度。
?第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 法律責任遵照《廣西壯族自治區海域使用管理條例》規定執行。
?第九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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